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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附着物担保权冲突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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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庄加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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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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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南大法学》
2024年第1期18-42,共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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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登记型动产与权利担保的规范统合研究”(23BFX058)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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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传统添附制度中,动产附合于不动产将导致原动产所有权消灭,无法满足动产担保交易的实践需要。根据交易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动产担保物权应延伸于附着物,非典型担保亦应同样延续。由此,不动产附着物有必要作为独立分类,以便同时负担动产担保权和不动产担保权。附着物在客观方面需要考察动产移除是否会造成不动产的物理损害,而不考虑整体功能性的影响。附着的主观方面需要探究当事人的意思,综合考虑附着物性质、当事人关系、附着的程度和目的等因素。在动产担保缺乏不动产登记的情况下,有必要平衡交易人信赖与动产担保延伸的需求,允许善意第三人在附着物上取得物权。出于交易稳定性与可预测性的考虑,附着物上延伸的动产担保有必要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购置物担保权人若在宽限期内登记,其超级优先权可构成登记顺位原则的例外。若是建筑物抵押权人旨在以完工后的建筑物作为抵押物,则其抵押权优先于购置款担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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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附着物
不动产附合
担保物权延伸
附着物登记
购置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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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Fixture
Attachment to the Immovable Property
Extension of Security Interest
Fixture Filing
Purchase Money Security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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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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