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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合作社资本报酬有限原则之立法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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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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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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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166-174,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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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合作制保障视角下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本制度的法律重构研究"(16BFX159)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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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资本报酬有限是合作社的核心原则,我国当前合作社普遍存在的资本报酬不限已经成为合作制危机的主要表现之一。其法律原因在于当前立法对资本报酬实际上缺乏限制,更没有建立保障限制资本报酬效果的制度。立法的完善,针对前者,包括界定"互助合作所必需"资本、确立"资本报酬有限原则"以及设定资本报酬限额,此即合作社资本报酬之立法限制;针对后者,除了强调合作社按惠顾返还盈余,还应当对违反资本报酬有限原则的行为规定不利法律后果,此即合作社资本报酬限制之立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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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合作社
资本报酬有限原则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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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operative
Principle of Limited Capital Reward
Legis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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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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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合作社资本报酬上限的立法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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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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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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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评论》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80-88,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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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竞争法问题研究”(项目号:19AFX019)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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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迄今为止,中外合作社“资本报酬有限原则”立法的通行模式,是给资本报酬设置一个“数值”上限,但该模式的突出弊端是不利于合作社融资。从应然角度看,由于合作社资本的基本角色是充当合作社生产要素,合作社资本报酬在性质上属于合作社使用这种“生产要素”需要付出的“市场对价”,因此,合作社资本报酬的水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突破“生产要素使用对价”。这就为立法按“生产要素使用对价”设置资本报酬上限提供了内在根据。进一步看,立法按“生产要素使用对价”设置上限同样可以贯彻“资本报酬有限原则”,方便合作社支付市场化报酬以吸引投资,且一个合作社支付的资本报酬是否高于“生产要素使用对价”也存在有评判的客观标准。基于此,我国合作社“资本报酬有限”原则立法应当以“生产要素使用对价”上限模式取代“数值”上限模式,即限制合作社资本报酬的数额超出合作社使用资本这种“生产要素”需要付出的“市场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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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合作社
资本报酬有限原则
“数值”上限
生产要素使用对价
社员民主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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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operative Ccapital
The Principle of Limited Cooperative Capital Return
"Numerical"Ceiling
Consideration for the use of Production Factor
Democratic Members 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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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F321.42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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