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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条例》与资本自由流动原则的不兼容性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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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斌 《欧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68-85,M0003,M0004,共20页
《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条例》已于2019年4月10日生效,其目的是在欧盟层面建立外资安全审查框架,并且协调成员国外资安全审查机制,赋予欧盟委员会对外资安全审查的咨询权力。欧盟条例授权成员国与委员会在审查时考虑外国直接投资对关键基础... 《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条例》已于2019年4月10日生效,其目的是在欧盟层面建立外资安全审查框架,并且协调成员国外资安全审查机制,赋予欧盟委员会对外资安全审查的咨询权力。欧盟条例授权成员国与委员会在审查时考虑外国直接投资对关键基础设施、关键技术、防务投入品、敏感信息和媒体多样性的可能影响,考虑外国投资者是否被外国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这些考虑因素隐含了经济安全与非现实威胁的考量。这种扩大性的解释方式,有悖于欧盟法院的判例法。《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条例》还难以通过涉及资本自由流动原则的比例原则测试,并且与基础条约中的开业自由原则以及与不得强迫成员国提供有悖于其根本安全利益的信息的规则相冲突。通过对《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条例》与欧盟基础条约和判例法的比较分析,本文认为,不仅欧盟委员会在中短期很难取得外资安全审查的最终决策权,而且《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条例》存在与包括资本自由流动原则在内的欧盟既有成文法与判例法的一致性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外资安全审查 资本自由流动原则 安全或公共秩序例外 欧盟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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