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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网络赌博犯罪非法提供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定性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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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晓安 《法治论坛》 2019年第4期111-118,共8页
《刑法修正案(七)》将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规定为非法经营行为,同时,《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将明知是赌博网站,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且收取服务费或帮... 《刑法修正案(七)》将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规定为非法经营行为,同时,《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将明知是赌博网站,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且收取服务费或帮助收取赌资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混淆。本文即针对为网络赌博犯罪非法提供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围绕笔者实际承办的刘某涉嫌非法经营案来分析论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经营 开设赌场 网络赌博 资金支付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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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财务资金结算支付体系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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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乔琳 《现代商业》 2014年第20期220-221,共2页
如何使传统的高校财务资金结算支付体系实现全面改革,从而能够更好的地适应当今高校发展的需求,是许多高校在不断研究和探索的一个课题。通过对高校财务体系的研究,促使高校财务体系进行系统地完善和改革,使高校财务管理实现信息化、现... 如何使传统的高校财务资金结算支付体系实现全面改革,从而能够更好的地适应当今高校发展的需求,是许多高校在不断研究和探索的一个课题。通过对高校财务体系的研究,促使高校财务体系进行系统地完善和改革,使高校财务管理实现信息化、现代化、无现金化以及全面会计电算化,从而有利于高校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管理,促进高校财务体系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使高校教育事业得到更好地发展。本文主要从当前高校财务资金结算支付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的措施两个主要方面对高校财务资金结算支付体系进行深入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资金结算支付体系 高校财务 问题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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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实际经营者控制支付通道自行结算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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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虞亚春 《楚天法治》 2022年第15期172-174,共3页
该案系网络平台实际经营者为经营网络平台,通过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的方式私自构建支付通道控制巨额资金后,再与网络平台商户结算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案件.《刑法》规定非法从事支付结算的行为达到一定的构罪标准可认定构成非... 该案系网络平台实际经营者为经营网络平台,通过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的方式私自构建支付通道控制巨额资金后,再与网络平台商户结算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案件.《刑法》规定非法从事支付结算的行为达到一定的构罪标准可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亦规定了三种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的情形,但未穷尽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的手段,从而规定了兜底条款.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手段与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均不相符,故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再从行为社会危害性、应受处罚性角度分析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依法构成非法经营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 违反国家规定 经营性行为 资金支付结算 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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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问题对农村信用社经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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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开平 付书鹗 《银行与经济》 2003年第6期42-43,共2页
关键词 农村信用社 农村金融体制 资金支付结算 农村经济 电子汇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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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用套现行为的定性——以“蚂蚁花呗”套现第一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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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磊 陈书光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第2期67-72,共6页
在当今的网络消费中,"蚂蚁花呗"作为一种新的支付方式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蚂蚁花呗"的本质是一种新兴的网络消费信贷产品,为网络信用套现行为提供了机会。网络信用套现行为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非法经... 在当今的网络消费中,"蚂蚁花呗"作为一种新的支付方式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蚂蚁花呗"的本质是一种新兴的网络消费信贷产品,为网络信用套现行为提供了机会。网络信用套现行为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非法经营行为,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时应当用刑法加以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蚂蚁花呗 网络信用套现 非法经营罪 资金支付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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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卡”行为的刑法定性初探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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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荣功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8期52-56,共5页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信用卡"养卡"并非都属于违法行为。当行为人专门成立"养卡公司",在持卡人不能如期偿还透支款,"养卡公司"根据持卡人要求替持卡人先行向银行偿还透支款项,随后由持卡人在"养卡公司&...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信用卡"养卡"并非都属于违法行为。当行为人专门成立"养卡公司",在持卡人不能如期偿还透支款,"养卡公司"根据持卡人要求替持卡人先行向银行偿还透支款项,随后由持卡人在"养卡公司"POS终端机上进行无实物虚假同额(包括手续费)刷卡消费,以偿还"养卡公司"先前为持卡人垫付资金的场合,"养卡公司"的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也无法解释为是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套现",而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依法构成非法经营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养卡 非法经营罪 民间借贷 非法套现 非法资金支付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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