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在《刑法原理:美国、比较法与国际的视角》(以下简称《刑法原理》)一文中,弗莱彻教授详细阐述了他所称的"沟通性的行为概念"(communicative concept of action)。他认为,为了能够主体间性地考察一项"身体活动&qu...一、引言在《刑法原理:美国、比较法与国际的视角》(以下简称《刑法原理》)一文中,弗莱彻教授详细阐述了他所称的"沟通性的行为概念"(communicative concept of action)。他认为,为了能够主体间性地考察一项"身体活动"或"没有身体活动"是否是一种能够招致刑事责任的、具有社会重要意义的行为,我们有必要考察此"身体活动"(movement)和"没有身体活动"(non-movement)所发生的"语境"。展开更多
文摘一、引言在《刑法原理:美国、比较法与国际的视角》(以下简称《刑法原理》)一文中,弗莱彻教授详细阐述了他所称的"沟通性的行为概念"(communicative concept of action)。他认为,为了能够主体间性地考察一项"身体活动"或"没有身体活动"是否是一种能够招致刑事责任的、具有社会重要意义的行为,我们有必要考察此"身体活动"(movement)和"没有身体活动"(non-movement)所发生的"语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