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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撤销权”的厘定与赠与制度的基本构造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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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宁红丽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99-105,共7页
理论上对赠与人撤销权制度的认识存在着极大的分歧。赠与人的撤销权为民法撤销权体系中的特例之一,它实际上应被称为“撤回权”,并具有后悔权的意义,在性质上更类似于解除权。赠与人的任意撤回权与赠与合同的诺成性攸关,是旨在弥补赠与... 理论上对赠与人撤销权制度的认识存在着极大的分歧。赠与人的撤销权为民法撤销权体系中的特例之一,它实际上应被称为“撤回权”,并具有后悔权的意义,在性质上更类似于解除权。赠与人的任意撤回权与赠与合同的诺成性攸关,是旨在弥补赠与被立法确认为诺成合同后对赠与人要求过苛的弊端而设计的救济性手段。任意撤回权的行使虽为法定,但赠与人亦应赔偿受赠人因此所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且其责任基础不是一般所认为的缔约过失责任而应是违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撤销权体系 任意撤回权 赠与合同的性质 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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