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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武器、弹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具体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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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坚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14年第6期22-29,共8页
"两高"新司法解释不再以军用、非军用作为划分枪支、弹药的标准,而是采用动力性质的标准,有利于统一理解刑法中枪支、弹药的含义及适用其量刑标准。在走私的货物、物品中藏匿武器、弹药,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 "两高"新司法解释不再以军用、非军用作为划分枪支、弹药的标准,而是采用动力性质的标准,有利于统一理解刑法中枪支、弹药的含义及适用其量刑标准。在走私的货物、物品中藏匿武器、弹药,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对于帮助转移走私枪支、弹药的资金的行为,应根据具体案情及在案证据情况,准确认定为走私枪支、弹药罪的共犯或洗钱罪。对于同一批枪支、弹药而言,行为人走私后再在境内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的,仍应以走私武器、弹药罪一罪论处。如果有的批次系走私进(出)境,有的批次与走私环节无关而系单纯在境内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的,则应当分别认定为走私武器、弹药罪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枪支、弹药罪,实行数罪并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走私武器、弹药罪 司法解释 枪支弹药 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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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披局长皮,暗行贼人事——吉林省长春市工商局经济稽查分局原局长展文波落网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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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立果 《法制与经济》 2005年第12S期30-32,共3页
2005年8月17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吉林省长春市工商局经济违法稽查分局原局长展文波等19名具有黑社会组织性质的犯罪团伙成员作出判决,其中"黑老大"展文波因犯走私武器、弹药罪,抢劫罪,受贿罪,贪污罪,组织、领导黑... 2005年8月17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吉林省长春市工商局经济违法稽查分局原局长展文波等19名具有黑社会组织性质的犯罪团伙成员作出判决,其中"黑老大"展文波因犯走私武器、弹药罪,抢劫罪,受贿罪,贪污罪,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性质罪,挪用公款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十罪并罚,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才产人民币130万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吉林 长春市 工商局 展文波 走私武器、弹药罪 抢劫罪 受贿罪 贪污罪 “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性质罪” 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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