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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法院判决改变起诉罪名的做法不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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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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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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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检察实践》
2000年第1期45-4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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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6月 29日)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种解释的含义,就是: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构成甲罪名向法院提起指控,并未指控被告人构成乙罪名,而法院却有权作出对被告人构成乙罪名的判决。同时,实践亦屡见法院擅自改变起诉罪名而下判的做法。笔者认为,上述解释和实践做法会产生如下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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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
起诉罪名改变
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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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3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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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对“判决可以改变起诉罪名”之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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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创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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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海军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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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杂志》
2000年第4期40-4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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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判决可以改变起诉罪名
负面效应
法官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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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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