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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大型数字平台企业双轮垄断的规制范式 被引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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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翟巍 《财经法学》 CSSCI 2021年第1期18-31,共14页
超大型数字平台企业不仅可以通过实施双轮垄断的路径构筑数字化生态系统,而且能够利用其对平台、渠道与数据的控制而获得统合型市场支配力。在超大型数字平台企业双轮垄断行为规制层面,渊源于工业经济时代的反垄断法律制度暴露出滞后性... 超大型数字平台企业不仅可以通过实施双轮垄断的路径构筑数字化生态系统,而且能够利用其对平台、渠道与数据的控制而获得统合型市场支配力。在超大型数字平台企业双轮垄断行为规制层面,渊源于工业经济时代的反垄断法律制度暴露出滞后性、僵化性、非全面性的弊端。鉴于这一情形,我国立法机关应当针对《反垄断法》实施数字化革新,通过增设新型禁止滥用市场力条款方式实现规制补强与补位目标,并重构垄断纠纷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机制,最终构建包括反垄断监管与数据安全监管在内的“多位一体”的统合型规制机制。市场监管机关亦应当针对超大型数字平台企业双轮垄断行为采用全景式、前置式与穿透式反垄断监管方式,并确保超大型数字平台企业施行的大数据资源搜集、整合、分析、利用行为契合社会公共利益需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双轮垄断 超大型数字平台企业 反垄断法 数字化生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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