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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的法律适用(二):间接排放水污染物超标行为如何处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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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谦 《环境保护》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8期45-47,共3页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由于该条款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实践中难以实施,给各级地方环保部门行政执法带来了很大的困惑。以下主要讨论间接排污企业超标或者超量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水污染防治法》 法律适用 间接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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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创制:功能主义和规范主义之辩——以超标排污行为可税性问题为中心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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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志坚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8年第5期56-63,共8页
我国环境保护税创制采取了问题式的功能主义立法路径,解决了排污费立法层级低、征收管理使用不规范、强制性与权威性差以及排污费异化为部门创收手段等问题。超标排污行为因违反强制性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而具有公法上的违法性,对其应设定... 我国环境保护税创制采取了问题式的功能主义立法路径,解决了排污费立法层级低、征收管理使用不规范、强制性与权威性差以及排污费异化为部门创收手段等问题。超标排污行为因违反强制性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而具有公法上的违法性,对其应设定第二性义务即法律责任,不应设定第一性义务即纳税法律义务,超标排污行为不具有可税性。超标排污费的惩罚性与税收的非罚性不兼容,将超标排污费转化为环境保护税的功能主义立法路径会损害环境法律的逻辑一致性、形式规范性及法律的整全性,对之应采取规范主义路径进行主题式立法进行矫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保护税 超标排污行为 可税性 功能主义 规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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