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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体系的意义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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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松宫孝明 张小宁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77-85,共9页
德日刑法学中的"构成要件、违法性、责任"的三阶层体系主要源自对如下两个问题的解决:(1)超法规的违法或责任阻却事由的认可与限制;(2)为了认定针对没有责任的人也可以构成共犯,不能将责任能力作为构成要件要素。如果一个国... 德日刑法学中的"构成要件、违法性、责任"的三阶层体系主要源自对如下两个问题的解决:(1)超法规的违法或责任阻却事由的认可与限制;(2)为了认定针对没有责任的人也可以构成共犯,不能将责任能力作为构成要件要素。如果一个国家的刑法或刑法理论无需解决上述两个问题,那就不一定要采用德日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三阶层体系。而在共犯从属形式的问题上亦同。如果一个国家的刑法典中并未规定"构成性身份犯"与"加减性身份犯",那么,"统一性正犯概念"与"夸张从属形式"也是可以适用的。中国刑法学以及承担未来使命的年青一代应着眼于本国刑事实务中的现实问题来做出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论体系 超法规的阻却事由 共犯从属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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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书”出罪适用的基础和规范 被引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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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储陈城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100-113,共14页
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在刑事司法中具有极强的出罪意义,在我国积极入罪占据主流的背景下,应当注重挖掘"但书"的出罪功能。"但书"和罪刑法定原则具有共同的价值追求,两者并不矛盾。"但书"... 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在刑事司法中具有极强的出罪意义,在我国积极入罪占据主流的背景下,应当注重挖掘"但书"的出罪功能。"但书"和罪刑法定原则具有共同的价值追求,两者并不矛盾。"但书"在出罪时起到强制司法机关进行适当实质解释的功能,因此"但书"应作为出罪的依据。刑法分则中的任何罪名都可以依据"但书"来出罪,并且出罪的模式也是多元的,它既可以在行为明显不该当于构成要件的基础上予以出罪,也可以在行为该当于构成要件形式的前提下,起到转化可罚的违法性、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和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出罪合法化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但书 实质解释 罪刑法定 超法规的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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