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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的生成、风险及规制——基于公私二象性视角
1
作者
李凌寒
冯彦龙
《财经问题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74-87,共14页
在以数字智能技术为驱动的社会转型背景下,公共性生产不再局限于政府等传统公共机构的参与,而是在主体与领域的扩展中形成了数字异化的态势,超级数字平台便是其中之一。以此为背景,基于开放共享的网络效应,超级数字平台的公共性逐渐形成...
在以数字智能技术为驱动的社会转型背景下,公共性生产不再局限于政府等传统公共机构的参与,而是在主体与领域的扩展中形成了数字异化的态势,超级数字平台便是其中之一。以此为背景,基于开放共享的网络效应,超级数字平台的公共性逐渐形成;基于服务依赖的权利让渡,超级数字平台逐渐获得话语权;基于技术优势的双重控制,超级数字平台的私权力得以生成与演进。对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进行解构发现,其可能产生算法技术的滥用、合同机制的失效、用户权利的忽视等对私主体的风险,从而引起私法保护核心的坍塌;也将导致政府监管难度增加、垄断地位形成、公共利益受损,进而对公权力产生影响,导致公法规制逻辑的紊乱。因此,应当尝试以公私主体关系为路径对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进行规制:一方面,通过格式合同的协同规制、侵权规则的更新解释、私力救济的条款重视等贯彻以私法为核心的意思自治。另一方面,通过明确私权力的责任与义务、监管数字内容与技术应用、保障协议规则的客观公平等再造公益保障的公法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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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超级数字平台
私权力
公共性生产
公私二象性
数字
治理
下载PDF
职称材料
平台类型化的反垄断数字税法规则构造
2
作者
税梦娇
《法学评论》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60-170,共11页
全球平台经济垄断与利益分配矛盾加深,驱动型构反垄断数字税法的中国方案,这既关涉中国掌握数字财富分配的国际主动权,也牵涉国内平台竞争生态的体系循环力。缘于中国税收主体结构差异性,平台利润分配垄断性,需形成基于市场占有率要素...
全球平台经济垄断与利益分配矛盾加深,驱动型构反垄断数字税法的中国方案,这既关涉中国掌握数字财富分配的国际主动权,也牵涉国内平台竞争生态的体系循环力。缘于中国税收主体结构差异性,平台利润分配垄断性,需形成基于市场占有率要素类型化与数字税定性定量要件双轮立法的平台数字税法:搭建超级平台总额数字税—次级平台净利数字税,积极推进数字价值链上促进公平竞争的税收立法;针对跨国平台构建“平台年收入+数字交易量+终端用户数”的资本利润核定规则,以及确定“价值来源国—数字市场国—利润归属国”的数字税权配置规则,最终促进平台在量能课税、公平竞争与聚合创新中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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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反垄断
数字
税法
超级
平台
总额
数字
税
次级
平台
净利
数字
税
全球
数字
价值链
原文传递
题名
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的生成、风险及规制——基于公私二象性视角
1
作者
李凌寒
冯彦龙
机构
安徽大学经济学院
澳门大学宪法与基本法研究中心
出处
《财经问题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74-87,共14页
文摘
在以数字智能技术为驱动的社会转型背景下,公共性生产不再局限于政府等传统公共机构的参与,而是在主体与领域的扩展中形成了数字异化的态势,超级数字平台便是其中之一。以此为背景,基于开放共享的网络效应,超级数字平台的公共性逐渐形成;基于服务依赖的权利让渡,超级数字平台逐渐获得话语权;基于技术优势的双重控制,超级数字平台的私权力得以生成与演进。对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进行解构发现,其可能产生算法技术的滥用、合同机制的失效、用户权利的忽视等对私主体的风险,从而引起私法保护核心的坍塌;也将导致政府监管难度增加、垄断地位形成、公共利益受损,进而对公权力产生影响,导致公法规制逻辑的紊乱。因此,应当尝试以公私主体关系为路径对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进行规制:一方面,通过格式合同的协同规制、侵权规则的更新解释、私力救济的条款重视等贯彻以私法为核心的意思自治。另一方面,通过明确私权力的责任与义务、监管数字内容与技术应用、保障协议规则的客观公平等再造公益保障的公法逻辑。
关键词
超级数字平台
私权力
公共性生产
公私二象性
数字
治理
Keywords
super digital platforms
private power
public production
public-private dualism
digital governance
分类号
F49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平台类型化的反垄断数字税法规则构造
2
作者
税梦娇
机构
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评论》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60-170,共11页
基金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部级项目“新生产要素数据税法的现代化建构研究”(项目编号:22SFB5055)阶段性成果
国家高校“双一流”资金支持
四川大学专职博士后研发基金“平台类型化的反垄断数字税法规则研究”(项目编号:skbsh2022-06)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全球平台经济垄断与利益分配矛盾加深,驱动型构反垄断数字税法的中国方案,这既关涉中国掌握数字财富分配的国际主动权,也牵涉国内平台竞争生态的体系循环力。缘于中国税收主体结构差异性,平台利润分配垄断性,需形成基于市场占有率要素类型化与数字税定性定量要件双轮立法的平台数字税法:搭建超级平台总额数字税—次级平台净利数字税,积极推进数字价值链上促进公平竞争的税收立法;针对跨国平台构建“平台年收入+数字交易量+终端用户数”的资本利润核定规则,以及确定“价值来源国—数字市场国—利润归属国”的数字税权配置规则,最终促进平台在量能课税、公平竞争与聚合创新中动态平衡。
关键词
反垄断
数字
税法
超级
平台
总额
数字
税
次级
平台
净利
数字
税
全球
数字
价值链
Keywords
Anti-Monopoly Digital Tax Regulations
Super-Platform Total Digital Tax
Sub-Platform net Profit Digital Tax
Global Digital Value Chain
分类号
D922.2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的生成、风险及规制——基于公私二象性视角
李凌寒
冯彦龙
《财经问题研究》
北大核心
2024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平台类型化的反垄断数字税法规则构造
税梦娇
《法学评论》
北大核心
2024
0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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