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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役权制度的完善——以民法典编纂为视角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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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国军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2期83-93,共11页
我国《物权法》第十四章共14个条文规定了地役权制度,意义重大、深远,但条文间不无抵牾,且适用范围仅限于土地的利用关系,远不足以应对实际的需要。为适应社会的变迁与进步,提高土地及其上建构物的利用效益,增强海域立体分层的使用价值... 我国《物权法》第十四章共14个条文规定了地役权制度,意义重大、深远,但条文间不无抵牾,且适用范围仅限于土地的利用关系,远不足以应对实际的需要。为适应社会的变迁与进步,提高土地及其上建构物的利用效益,增强海域立体分层的使用价值,我国实有必要在民法典编纂之际,修改现行法关于地役权的规定,使其变革和演化为将供、需役客体扩张至土地及其上的建构物、海域和空间的不动产役权制度。同时,基于现代城市规划与城镇社区开发过程中良好风貌和格局之形成的需要、土地利用已从平面向空间发展的现状以及合理限制营业竞争方式的多元化趋势,我国应考虑创设不动产役权的特殊次类型,即自己不动产役权、空间役权和营业禁止役权,以完善现行法上的役权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役权 不动产役权 自己不动产役权 空间役权 超越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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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地役权到不动产役权——以我国不动产役权的构建为视角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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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华彬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144-152,共9页
我国现行物权法上的主要适用于调节土地利用关系的地役权制度,已难以满足实际的需要。为适应社会的变迁、发展与进步,提高土地及其上的建筑物等定着物的利用价值,我国有必要将仅以土地为供役、需役的对象(客体)而设立地役权的现行规定,... 我国现行物权法上的主要适用于调节土地利用关系的地役权制度,已难以满足实际的需要。为适应社会的变迁、发展与进步,提高土地及其上的建筑物等定着物的利用价值,我国有必要将仅以土地为供役、需役的对象(客体)而设立地役权的现行规定,变革和转换为将供役、需役的对象(客体)扩张及于土地上的建筑物等定着物的不动产役权制度。同时,基于今日城市规划与城市(镇)社区(小区)开发过程中良好风貌和格局之形成的实务上的需要,我国应创设自己不动产役权(所有人不动产役权)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役权 自己不动产役权 超越地役权 建筑物等定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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