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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能否获得超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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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 2004年第4期33-33,共1页
关键词 重复保险 超额赔偿 投保人 保险人 保险合同 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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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超额递减赔偿制度”的消费者小额权益保护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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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阳国华 付殿洪 黄天明 《商场现代化》 北大核心 2006年第08S期275-276,共2页
退一赔一制度”由于其固有的缺陷对小额欺诈消费没有明显约束力。它不仅不能保护消费者大量的小额权益,鼓励消费者与不法经营作斗争,反而诱导了商家从事不法经营的机会主义行为。这是法律制度资源的巨大浪费。在利害关系小的领域设计出... 退一赔一制度”由于其固有的缺陷对小额欺诈消费没有明显约束力。它不仅不能保护消费者大量的小额权益,鼓励消费者与不法经营作斗争,反而诱导了商家从事不法经营的机会主义行为。这是法律制度资源的巨大浪费。在利害关系小的领域设计出有效的法律救济措施极为必要。建立相对均衡的“超额递减赔偿制度”代替“退一赔一制度”,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退一赔一制度 超额递减赔偿制度 法经济分析 消费者小额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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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民法典时代保险人不当理赔民事责任的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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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乐 《保险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12-127,共16页
重塑保险人民事责任是治理不当理赔乱象的至关重要一环。其原因不仅在于超额赔偿责任具有充分补偿、足够威慑的内在功效,还在于社会共治框架下的其他手段各自存在规训盲区,而超额赔偿责任是对保险合同两造失衡地位的实质矫正。为实现体... 重塑保险人民事责任是治理不当理赔乱象的至关重要一环。其原因不仅在于超额赔偿责任具有充分补偿、足够威慑的内在功效,还在于社会共治框架下的其他手段各自存在规训盲区,而超额赔偿责任是对保险合同两造失衡地位的实质矫正。为实现体系内容的融贯和法律资源的简约,后民法典时代下超额赔偿责任的引入应采用改良后的违约路径:一方面,对保险领域中可预见标准的主体、时点及范围予以调整,将精神损害、可得利益损失、律师费用支出等损失纳入《保险法》第23条的“损失”范围,但允许保险人就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及多少提出抗辩;另一方面,待《保险法》的新一轮修改,以“故意”和“情节严重”为要件新构惩罚性赔偿条文。其中,“故意”之主观状态可由特定客观情形直接推定,除非保险人能作出相反证明。而“情节严重”的判定需综合考虑实际损害程度、客观损害程度、非正当性程度、市场秩序的受破坏程度等四方面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不当理赔 超额赔偿责任 可预见标准 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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