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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应增设两类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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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锦河 朱学义 《会计之友》 北大核心 2009年第9期35-36,共2页
为了有效地从会计账面上监督固定资产的使用及折旧额的计提,煤炭企业应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增设"一次折旧固定资产"和"超龄使用固定资产"两个类别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本文以"环境治理补偿费"... 为了有效地从会计账面上监督固定资产的使用及折旧额的计提,煤炭企业应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增设"一次折旧固定资产"和"超龄使用固定资产"两个类别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本文以"环境治理补偿费"为例论述了"一次折旧固定资产"类别的增设与核算;同时,又以"矿井建筑物"核算为例,论述了"超龄使用固定资产"类别的增设与核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固定资产 一次折旧法 环境治理补偿费 矿井建筑物 超龄使用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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