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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足球争议仲裁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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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世席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8年第4期506-512,共7页
国际足球争议是国际体育仲裁院受理的主要争议类型,争议的当事人遍布各大洲,其管辖根据主要是国际足联和欧洲足联的章程规定,在法律适用方面也主要是适用国际足联或者欧洲足联的有关规则条例,但仲裁庭在认为有关规定不合理的时候也可以... 国际足球争议是国际体育仲裁院受理的主要争议类型,争议的当事人遍布各大洲,其管辖根据主要是国际足联和欧洲足联的章程规定,在法律适用方面也主要是适用国际足联或者欧洲足联的有关规则条例,但仲裁庭在认为有关规定不合理的时候也可以自己决定应当适用的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足球争议 国际体育仲裁院 管辖杈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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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足球劳动争议司法实践看中国足球仲裁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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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金鑫 杨雨潇 《体育科研》 2024年第3期45-51,共7页
我国足球劳动争议的解决面临着两难的境地。一方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虽推动了体育仲裁制度的落地,但其明确将劳动争议排除在体育仲裁范围外,而能够受理足球劳动争议的足协内部争端解决机构并非体育仲裁机构;另一方面,... 我国足球劳动争议的解决面临着两难的境地。一方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虽推动了体育仲裁制度的落地,但其明确将劳动争议排除在体育仲裁范围外,而能够受理足球劳动争议的足协内部争端解决机构并非体育仲裁机构;另一方面,有权处理劳动争议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不存在适用行业规则取代劳动立法的空间,无力解决此类行业争议中的特殊问题。秉承行业自治理念,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以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具有行业管理权为由拒绝受理。作为属人法的体现,业内争议解决机制乃是行业自治的有机组成。由此法院的态度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为中国足球仲裁的确立提供契机。然而中国足球仲裁之证成亟待明确其存在的正当性,并处理好与国内劳动仲裁、国际足联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足球争端解决机制,亦有必要从内部治理、仲裁员选任、裁决的法律适用以及透明度等方面加以改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足球仲裁 足球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中国足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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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足球劳动合同争议的司法处理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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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金鑫 《西安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652-656,665,共6页
在《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出台的背景下,探讨我国法院能否处理球员和俱乐部之间的劳动合同争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仔细分析晚近的司法实践,无论是《体育法》第33条的现行法规定,还是《国际足联章程》《中国足协章程》等体育组... 在《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出台的背景下,探讨我国法院能否处理球员和俱乐部之间的劳动合同争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仔细分析晚近的司法实践,无论是《体育法》第33条的现行法规定,还是《国际足联章程》《中国足协章程》等体育组织制定的规则,抑或当事人同意提交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约定,都不妨碍民事法院对此类争议行使管辖权。然而,考虑到体育行业以及体育争端解决的特殊性,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仍存在受案范围以及法律适用上的不足,影响审判的效果。基于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先进经验,我国应建立专门审理竞技体育纠纷的体育仲裁机构以解决足球劳动合同争议,既要实现司法处理的终局性,又要避免对体育自治的过分干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足球劳动合同争议 管辖权 国际体育仲裁院 体育特殊性 体育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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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足联争议解决中送达规则的完善——以中国辽宁足球俱乐部诉阿格鲍和中国足球协会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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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阳慧 《体育成人教育学刊》 2020年第3期1-5,共5页
以中国辽宁足球俱乐部诉香港籍球员阿格鲍和中国足球协会一案为例,对国际足联争议解决中的送达规则进行了研究。研究认为,目前国际足联争议解决中的送达规则存在以下三个问题:当事人信息不明确、送达规则不完善、信息机制不畅通。结合... 以中国辽宁足球俱乐部诉香港籍球员阿格鲍和中国足球协会一案为例,对国际足联争议解决中的送达规则进行了研究。研究认为,目前国际足联争议解决中的送达规则存在以下三个问题:当事人信息不明确、送达规则不完善、信息机制不畅通。结合国际体育仲裁院有关送达程序的规定,国际足联送达程序规则可通过明确送达相关因素、细化送达方式以及做好衔接工作三个方面予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法学 国际体育仲裁院 国际足联 足球争议 当事人送达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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