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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参与跨界水资源治理的法律立场和应对——以新“澜湄机制”为视角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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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付琴雯 《学术探索》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34-42,共9页
水资源是新"澜湄机制"框架中的核心客观主体。由于跨界水治理与国家主权权益密切相关,"重合作淡争议"不仅无法消解在水资源合作中现有和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反而影响流域各国在机制其他优先领域的合作共赢;同时,目前... 水资源是新"澜湄机制"框架中的核心客观主体。由于跨界水治理与国家主权权益密切相关,"重合作淡争议"不仅无法消解在水资源合作中现有和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反而影响流域各国在机制其他优先领域的合作共赢;同时,目前该水域现有治理机制存在法律滞后性,或将对新机制的建设起到负面连带效应。因此,作为"一带一路"命运共同体下中国主动发起的倡议,新的"澜湄机制"中水资源合作或可作为法律引导切入点,在此,我国需明确跨界水资源治理立场、构建区域水资源法律框架机制、重视国家责任,并注重国际性水条约的潜在效用和影响,以弥补目前区域合作功能上的局限和不足,为构建以水资源为纽带的"区域共同体"提供有效法律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澜湄机制” 跨界水资源治理 中国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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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法律人格在澜湄合作跨界水资源治理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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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超 《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34-154,I0005,共22页
赋予河流法律人格主要来源于民法的法律人格理论、环境伦理学的生态中心主义以及监护制度中的国家亲权理论。目前国际上已经有多个相关实践,其中以新西兰所创设的河流治理模式最为完善。河流法律人格同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在内涵上有着... 赋予河流法律人格主要来源于民法的法律人格理论、环境伦理学的生态中心主义以及监护制度中的国家亲权理论。目前国际上已经有多个相关实践,其中以新西兰所创设的河流治理模式最为完善。河流法律人格同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在内涵上有着一致性,这也使得河流法律人格具备广泛适用的可能。水资源治理是澜湄合作优先领域之一,河流法律人格有利于平衡沿岸国在水资源治理上的冲突,通过承认并保护流域各国文化传统的多样性、赋予澜湄合作机制以法律人格、扩大参与治理的主体、明确河流的核心利益和人类的义务,可以为澜湄合作水资源治理提供更为坚实的法律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河流法律人格 澜湄合作 跨界水资源治理 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 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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