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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跨级跨地统一调用的宪法学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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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名跨 《武陵学刊》 2022年第3期52-63,共12页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4条规定了上级人民检察院对辖区检察人员的调用权,但因人员调用权并非《宪法》规定的检察权能,故与该条规定的监督纠错、职务移转、职务收取等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监督权冲突,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检察权独立行...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4条规定了上级人民检察院对辖区检察人员的调用权,但因人员调用权并非《宪法》规定的检察权能,故与该条规定的监督纠错、职务移转、职务收取等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监督权冲突,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检察权独立行使等宪法秩序抵牾,且影响涉案公民权的落实和兑现,故存在正当性困境。分级设置的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同级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都是各自独立的国家机关。地方人民检察院并非中央国家机关,其检察官不是中央官员,故其检察权行使当受司法辖区限制。同一审级程序中的个案公诉权,只能由一个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官跨级跨地组团公诉,是对检察一体的误读误用,致上命下从无所从,检察一体变异体。应立足现有法律体系,采取加强检察队伍素质建设、推动检察系统宪制改革等规范化路径,以避免检察官跨级跨地组团公诉带来的法治弊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官 跨级跨地调用 检察一体 宪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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