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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跨行政区划法院与“外观上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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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旭 《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4期88-91,共4页
外观上正义作为国家治理的根本性立场,即国家不为某一群体私利之器而专职公平正义的立场,已然成为普遍共识。在此立场下,行政区划单元内的区域治理,以及基于区域代表和利益代表的代议制治理,在现代社会人员跨区域频繁流动的背景下,便凸... 外观上正义作为国家治理的根本性立场,即国家不为某一群体私利之器而专职公平正义的立场,已然成为普遍共识。在此立场下,行政区划单元内的区域治理,以及基于区域代表和利益代表的代议制治理,在现代社会人员跨区域频繁流动的背景下,便凸显了外观正义上的风险及问题。我国在法院改革中实施的异地管辖举措,包括"互换式"管辖、"推磨式"管辖以及集中管辖等方式,表明我国通过司法改革不断推进外观上正义的努力。作为这一改革方向的延续,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设立有望更好地承接相关改革意愿,并继续深化相关改革进程,以切实推进"外观上正义"改革目标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行政区划法院 外观上正义 司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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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法院向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造的路径探析——兼论沈阳铁路两级法院改造的具体建议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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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史明武 王立安 +1 位作者 李钢 杨玉荣 《中国应用法学》 2017年第1期84-97,共14页
本文从梳理目前铁路法院改造的样本及分析存在的问题入手,在针对"省以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改造不能算真正的跨区划法院"和"现阶段铁路法院向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改造,主要应当着眼于从地方法院分包部分案件"的观点展开... 本文从梳理目前铁路法院改造的样本及分析存在的问题入手,在针对"省以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改造不能算真正的跨区划法院"和"现阶段铁路法院向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改造,主要应当着眼于从地方法院分包部分案件"的观点展开理性辨析的基础上,明确了两个规律性认识:一是创建和改造省以下跨行政区划法院是我国现阶段司法去地方化的现实要求和必经阶段;二是铁路法院的改造应纳入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立的大框架中去思考定位。随后论证了我国构建单独序列的跨行政区划三级法院体系的可行性,描述了铁路法院改造与跨行政区划法院构建的设想,并提出了沈阳铁路两级法院改造的具体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铁路法院 跨行政区划法院 三级法院体系 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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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性质与功能——以铁路运输法院改革试点为参照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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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也汝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8年第4期150-160,共11页
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是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核心内容。目前借助铁路运输法院开展的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试点,形式上是将一种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造为另一种跨行政区划法院,内容上是对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实行跨行政区... 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是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核心内容。目前借助铁路运输法院开展的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试点,形式上是将一种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造为另一种跨行政区划法院,内容上是对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不能充分体现跨行政区划法院性质和功能的独特性。同时,在司法地方化问题不断改善的情况下,是否将去地方化作为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基本任务,也是需要认真审视的。在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探索中,应当抛弃去地方化的单一功能设计,立足于法院制度的整体重构,对现行按行政区划设立的法院和跨行政区划的专门法院案件管辖进行重新定位,根据区域发展的需要,重新规划法院管辖体制,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体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行政区划法院 专门法院 集中管辖 区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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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管及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设置改革之宪法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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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梁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7年第1期41-48,共8页
为了革除司法地方化,省统管法院、检察院人财物与设置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策略,其实质是以司法事权的中央化维护司法职权的国家化。通过对现行《宪法》的体系解释发现,这一改革并不违反现行《宪法》且有规... 为了革除司法地方化,省统管法院、检察院人财物与设置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策略,其实质是以司法事权的中央化维护司法职权的国家化。通过对现行《宪法》的体系解释发现,这一改革并不违反现行《宪法》且有规范依据,应遵循宪法委托之精神细化完善两院组织法,为司法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提供具体法律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省统管 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 宪法 两院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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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及其刑事管辖权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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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振策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5期48-55,共8页
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的管辖地域不再与《宪法》第30条规定的四级行政区相对应,实现了司法管辖区与行政区划的分离,这是其本质特征。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设立的初衷和直接动力是为了革除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之一——司法地方化,其... 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的管辖地域不再与《宪法》第30条规定的四级行政区相对应,实现了司法管辖区与行政区划的分离,这是其本质特征。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设立的初衷和直接动力是为了革除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之一——司法地方化,其刑事管辖功能定位是保障司法公正、实现指定管辖的集中化与法定化、分流特殊案件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以及促进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研究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的受案范围及其制度设计可知其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行政区划法院 行政区划检察院 刑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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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管及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设置中的宪法问题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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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梁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第1期44-56,共13页
省统管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与设置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在本轮以去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为主旨的司法体制改革中起到凸显司法事权的中央化和司法职权的国家化的双重作用。现行《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地方法院... 省统管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与设置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在本轮以去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为主旨的司法体制改革中起到凸显司法事权的中央化和司法职权的国家化的双重作用。现行《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地方法院、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之原则,为省统管及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的设置提供了宪法依据,但由于现行《宪法》相关条文之限缩,其与作为宪法性法律的两院组织法实则确立了地方法院、检察院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的体制,从而为当前的司法改革带来了重大障碍。修改两院组织法确定地方法院、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之原则并进行细化,能够为省统管及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设置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省统管 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 宪法 两院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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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跨行政区划法院的特色与成因分析——兼论其对中国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启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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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如益 《清华法律评论》 2015年第2期94-122,共29页
德国跨行政区划法院主要表现为跨邦、跨行政区、跨县市设立等层面,外部受政治、议会立法等因素影响,内部受历史、人口、经济、诉讼量等因素的作用。我国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应该在充分认识中德差异的基础上,区分行政区划与法院辖区,因需... 德国跨行政区划法院主要表现为跨邦、跨行政区、跨县市设立等层面,外部受政治、议会立法等因素影响,内部受历史、人口、经济、诉讼量等因素的作用。我国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应该在充分认识中德差异的基础上,区分行政区划与法院辖区,因需灵活设立、注重统计,更应强调便民、司法效率、法律传统等价值。改造铁路法院,注重诉讼分流,建立"多元管辖"的跨行政区划法院,部分地区可考虑跨省法院,并在制度上促进法院人财物的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行政区划法院 法院辖区 法院组织法 德国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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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跨行政区划法院体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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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方倩 《区域治理》 2020年第27期71-72,96,共3页
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对于解决我国司法审判过程中地方保护色彩过于浓重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跨行政区划法院体制的建构方案尚未形成共识。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全国首批两家试点法院,为推进跨... 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对于解决我国司法审判过程中地方保护色彩过于浓重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跨行政区划法院体制的建构方案尚未形成共识。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全国首批两家试点法院,为推进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积累了丰富的试点经验,但从试点改革的内容分析来看,依然存在着管辖标准不统一、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等问题。针对试点改革中的不足,为进一步推动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改革方案,还需深入完善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改革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行政区划法院 司法改革 二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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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定位与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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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家裕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 2022年第7期70-72,共3页
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定位应当在现有的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为其寻找依据,应当明确其并非是一种新类型的法院创制。现有的专门法院制度无论是在立法上为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建构留有空间,而且其价值取向与其相契合,在设立的目的上也具有一致性... 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定位应当在现有的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为其寻找依据,应当明确其并非是一种新类型的法院创制。现有的专门法院制度无论是在立法上为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建构留有空间,而且其价值取向与其相契合,在设立的目的上也具有一致性。跨行政区划法院制度的改革,基于修法成本以及制度之间衔接问题的考量,最为可取的方式是完善现有的专门法院制度,以此为基础构建跨行政区划法院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行政区划法院 专门法院 制度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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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的合宪性制度通道 被引量:10
10
作者 程雪阳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32-141,共10页
开展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探索对于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意义重大。从合宪性分析和制度落实的角度来看,我国现行宪法所建立的"专门人民法院"制度可以为这一项改革提供有效的制度通道,因此,《人民法院组织法》应当通过"专门... 开展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探索对于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意义重大。从合宪性分析和制度落实的角度来看,我国现行宪法所建立的"专门人民法院"制度可以为这一项改革提供有效的制度通道,因此,《人民法院组织法》应当通过"专门人民法院"制度来落实中央所确定的改革目标,而不是径直在该部法律中增加"跨行政区划法院"这一新的法院类型。当然,目前的"专门人民法院"制度与实践并不完全符合现行宪法的规范要求,因此应当着力从合宪性角度对其进行理论反思和制度完善,并以此为基础来完善我国的专门人民法院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行政区划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 合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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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改革研究 被引量:21
11
作者 陈卫东 《财经法学》 2016年第6期19-28,共10页
现行司法体制下,司法区划与行政区划的高度重合以及人财物的地方化导致司法权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影响到司法权的独立公正行使。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qu... 现行司法体制下,司法区划与行政区划的高度重合以及人财物的地方化导致司法权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影响到司法权的独立公正行使。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并随即设立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展开试点。考察我国实际情况,既有司法区划与行政区划对应的现实,同时也有专门法院、无对应行政区划的法院等不同形式的实践与探索,这为探索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设立奠定了基础。试点的跨行政区划法院,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跨得不够、管得不清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短期而言,建立作为补充的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具有可行性;长远来看,还应建立完全脱离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区划 司法管辖 跨行政区划法院 专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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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与法院内部行政管理权的膨大——以日本的金字塔型法院结构为鉴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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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宁 《清华法律评论》 2015年第2期75-93,共19页
以日本司法体制的历史成因、存在问题和改革现状为参照系,分析我国建设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中的两类法院: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和跨行政区划法院,可以发现我国法院体系的根本问题是行政管理权对司法审判权的入侵,司法地方化只是该问题的表象... 以日本司法体制的历史成因、存在问题和改革现状为参照系,分析我国建设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中的两类法院: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和跨行政区划法院,可以发现我国法院体系的根本问题是行政管理权对司法审判权的入侵,司法地方化只是该问题的表象。目前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的建设中存在着法院内部行政管理权的集中化趋势,极易造成法院上下级关系、法官与法院关系的进一步行政化。借鉴日本的经验,通过采取明确管辖范围、维护法院上下级监督关系和改进法官选任等分级设权的方式,可以从改革中汲取资源、防止法院行政管理权的集中和膨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行政区划法院 上下级法院关系 行政管理权 法官选任 日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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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置与管辖制度研究 被引量:8
13
作者 吴在存 霍振宇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9期99-104,共6页
本文立足于我国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置的整体组织架构与管辖制度的研究,试图从理论层面建构起一套相对完整的跨行政区划法院司法制度,实现诉讼格局上的调整与完善。本文以准确把握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顶层设计为理论基点,密切关注改革试点... 本文立足于我国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置的整体组织架构与管辖制度的研究,试图从理论层面建构起一套相对完整的跨行政区划法院司法制度,实现诉讼格局上的调整与完善。本文以准确把握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顶层设计为理论基点,密切关注改革试点运行实践中的经验与不足,注重坚持问题导向,将特殊案件作为管辖界定标准,辨析和厘清特殊案件的类型与范围。在此基础上,从立法修改、体系建构、管辖制度完善等几个层面提出了"分阶段三步走"的跨区划法院未来发展的改革思路及相关建议,既注重顶层制度设计,又兼顾现实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行政区划法院 设置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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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的合宪性问题研究——以省统管和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制度设计为中心 被引量:4
14
作者 张梁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181-192,共12页
现行两院组织法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规定是依据1978年宪法作出的,强化了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政治体制,从而为司法地方化留下了一定空间。其滞后于1982年宪法... 现行两院组织法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规定是依据1978年宪法作出的,强化了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政治体制,从而为司法地方化留下了一定空间。其滞后于1982年宪法所规定的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以"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为核心理论的去司法地方化的省统管法检人财物和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设置改革,内在地要求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地方人大并非严格一一对应,1982年宪法为此提供了充分的宪法资源。当前两院组织法修改应依循1982年宪法进行相应调整,进而统筹安排省统管法检人财物以及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的设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宪法 两院组织法 省统管 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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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划法院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研究 被引量:3
15
作者 史立梅 杨超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1期55-61,共7页
目前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试点探索在我国已经进行了两年多,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职能管辖范围基本确定,案件办理步入正轨。由于跨行政区划法院的管辖重点在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相比之下,刑事管辖较为薄弱,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管辖标... 目前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试点探索在我国已经进行了两年多,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职能管辖范围基本确定,案件办理步入正轨。由于跨行政区划法院的管辖重点在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相比之下,刑事管辖较为薄弱,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管辖标准不明,案件范围界定不清,案件受理不均衡,刑事二审功能缺失等问题。欲完善跨行政区划法院刑事案件的管辖,需遵循一定的原则,并在这些原则指导下适当扩充其管辖的具体案件类型,同时探索设立跨区划基层法院,以完善跨区划法院管辖体系,优化配置司法资源,充分发挥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行政区划法院 刑事案件管辖 集中管辖 区划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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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以创新发展书写跨行政区划法院新篇章
16
作者 付金 《法庭内外》 2019年第12期47-49,共3页
2014年12月30日,北京市四中院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作为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试点应运而生。五年来,北京市四中院案件管辖不断完善,审判质效不断提升,改革效应不断彰显,走出了围绕首都经济建设发展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改革之路... 2014年12月30日,北京市四中院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作为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试点应运而生。五年来,北京市四中院案件管辖不断完善,审判质效不断提升,改革效应不断彰显,走出了围绕首都经济建设发展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改革之路。"民告官"案件审理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北京市四中院集中管辖以北京市16个区政府为被告以及北京市政府复议维持区政府行政行为后以两级政府为共同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治政府建设 行政案件 跨行政区划法院 共同被告 政府行政行为 集中管辖 司法保障 经济建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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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塑双重组织格局: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改革的反思与构造
17
作者 杨奕 《中外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344-1362,共19页
司法管辖与行政区划相重合是普通法院的基本设置模式。法院的人财物归地方管理,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如何深化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改革,在理论上存在全面重构与分类分层深化两种模式。全面重构模式是对各类与行政区... 司法管辖与行政区划相重合是普通法院的基本设置模式。法院的人财物归地方管理,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如何深化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改革,在理论上存在全面重构与分类分层深化两种模式。全面重构模式是对各类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案件管辖情况作系统性调整,打破目前集中管辖模式的划分,推动重新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组织体系。分类分层深化模式是在保持目前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四种管辖类型基础上进行渐进改革。这一模式聚焦于调整专门法院的跨行政区划管辖,规范普通地方法院集中管辖,健全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深化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试点。这有助于实现重点突破和整体推进相统一,形成打破诉讼“主客场”现象的新型司法管辖模式,构造跨行政区划法院与普通法院协同的法院双重组织格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双重组织格局 司法管辖 行政区划法院 专门法院 跨行政区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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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如何设立?——一个宪法解释学的视角 被引量:23
18
作者 翟国强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3-9,共7页
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是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此须从宪法视角加以考量,以保证司法改革在宪法框架内进行。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人民法院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司法机关组织的基本方式。无论是设立类似于地方法院的跨区法院,还... 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是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此须从宪法视角加以考量,以保证司法改革在宪法框架内进行。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人民法院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司法机关组织的基本方式。无论是设立类似于地方法院的跨区法院,还是设立专门法院性质的跨区法院,都需要对各种类型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定位进行宪法解释学构建。从宪法实施的角度看,我国宪法将组织人民法院的任务委托给立法者具体实施,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需要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对现行的法院组织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区划人民法院 宪法解释 宪法委托 法院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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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行政审判制度改革研究
19
作者 罗伟 李桂红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7年第5期188-191,共4页
建立在形式法治基础理论之上的行政审判制度,本身并未习得形式法治的理论、制度精髓,随着时代的发展,又缺乏对现代行政法治由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转变的足够理论、制度回应,行政审判的效能在下降。当下行政审判的制度变革,不应是如何制... 建立在形式法治基础理论之上的行政审判制度,本身并未习得形式法治的理论、制度精髓,随着时代的发展,又缺乏对现代行政法治由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转变的足够理论、制度回应,行政审判的效能在下降。当下行政审判的制度变革,不应是如何制约行政审判权,而应主要是通过拓展行政审判的独立性,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增强行政审判权的功能、效用,最大限度地监督行政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或许经由如此变革我们才能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形式法治 实质法治 行政审判 跨行政区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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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现状与未来
20
作者 刘柯 《现代商贸工业》 2020年第7期136-138,共3页
行政管辖制度改革是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重点。实践中,国家探索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的改革试点,各地方出现了五种不同形式的改革方式。通过分析不同形式的改革试点,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利用专门人民法院管辖跨行政区划行政案件将是现在... 行政管辖制度改革是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重点。实践中,国家探索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的改革试点,各地方出现了五种不同形式的改革方式。通过分析不同形式的改革试点,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利用专门人民法院管辖跨行政区划行政案件将是现在及将来一段时间内现在案件管辖的重点,而跨行政区划法院则是未来改革的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管辖制度改革 行政机关干扰 跨行政区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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