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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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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代杰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1期89-91,共3页
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是政府之间的纠纷,属于公务纠纷。其涉及多个政府主体,解决难度大。我国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含和解、调解两种方式,该机制的根本缺陷在于诉讼机制的缺失,法律强制效力不足。完善该机制的关键是建立... 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是政府之间的纠纷,属于公务纠纷。其涉及多个政府主体,解决难度大。我国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含和解、调解两种方式,该机制的根本缺陷在于诉讼机制的缺失,法律强制效力不足。完善该机制的关键是建立地方政府间诉讼。建立政府间的诉讼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此类诉讼由共同的上级政府所在市的人民法院管辖,可以调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区域污染纠纷 和解 调解 诉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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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之法律适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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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春燕 《四川环境》 2010年第4期125-130,共6页
由于水资源的流动性,水污染事故常常影响到上下游不同的行政区的生态环境,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几乎成了中国水污染治理的一项制度痼疾。200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对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的解决做了原则... 由于水资源的流动性,水污染事故常常影响到上下游不同的行政区的生态环境,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几乎成了中国水污染治理的一项制度痼疾。200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对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的解决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所以根据该条的规定对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的范围、解决方式的效力以及救济方式进行研究,有利于更好的解决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区域污染纠纷 行政合同 行政调解 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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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事故报告制度的实施困境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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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霞 李鑫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98-105,共8页
环境事故报告制度是我国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和措施。目前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导致不少环境事故因未能及时或准确报告而蔓延和扩大,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应急法律体系和管理... 环境事故报告制度是我国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和措施。目前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导致不少环境事故因未能及时或准确报告而蔓延和扩大,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应急法律体系和管理体制存在缺陷,难以保障规范性与长效性报告行为;责任主体缺乏责任感,失职致使报告行为延宕;环境事故报告渠道不畅,延误污染控制与处理并诱致公众恐慌;跨行政区域报告程序缺失,难以形成污染联防联控格局等。提高这一制度的实施效度需要进一步强化全民,特别是政府和企业的责任观念,完善应急法律体系和管理体制,搭建专门的环境事故信息发布平台,建立健全本区域和跨行政区域环境事故应急联动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跨行政区域污染 应急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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