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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的共同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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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殿美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37-44,共8页
犯罪的实行行为是直接产生危害结果或造成危险性的行为,是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最直接体现。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实行行为更具有复杂性、难以认定性。诸如共同实行行为的构成要素、结合方式,具有特定身份者与无特定身份者能否共同实施实行... 犯罪的实行行为是直接产生危害结果或造成危险性的行为,是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最直接体现。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实行行为更具有复杂性、难以认定性。诸如共同实行行为的构成要素、结合方式,具有特定身份者与无特定身份者能否共同实施实行行为等颇具争议。我们应从理论上弄清这些问题,这对于丰富共同犯罪理论,对于司法中准确认定实行犯,区分不同实行犯的刑事责任有着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实行行为 构成要素 结合方式 身份与共同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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