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3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试论对斡旋受贿罪的正确理解 被引量:2
1
作者 邹志宏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2年第2期55-57,共3页
通说认为,《刑法》第388条规定的斡旋受贿罪,行为人必须是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关系,这是对该法条的误解。如果存在这种制约关系,就不是斡旋受贿罪而是普通受贿罪了。所以,不应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通说认为,《刑法》第388条规定的斡旋受贿罪,行为人必须是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关系,这是对该法条的误解。如果存在这种制约关系,就不是斡旋受贿罪而是普通受贿罪了。所以,不应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限制。斡旋受贿罪仅限于行为人利用本人的身份便利,即只要是位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立场实施斡旋行为即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斡旋受贿罪 间接受贿 制约关系 身份便利 刑法
下载PDF
商业贿赂界定标准之思考 被引量:1
2
作者 黄璞琳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14年第9期62-66,共5页
我国商业贿赂界定标准的分歧,根源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有关交易对方单位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以受贿论处的规定。工商总局从不当利益引诱交易角度界定商业贿赂,将交易对方单位由回扣收受主体之一扩张到其他商业贿赂受贿主体之一... 我国商业贿赂界定标准的分歧,根源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有关交易对方单位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以受贿论处的规定。工商总局从不当利益引诱交易角度界定商业贿赂,将交易对方单位由回扣收受主体之一扩张到其他商业贿赂受贿主体之一,导致执法实务中容易忽视受贿方之所以愿意、能够被收买,是因为其出卖的是他人利益而非自身利益,并导致商业贿赂行为与同样具有利诱属性的有奖销售尤其是附赠行为之间纠缠不清。重构商业贿赂界定标准时,既要考量行贿方以不当利益引诱交易的属性,更要考量受贿方出卖他人利益换得不当利益的属性,以及受贿方利用身份便利为行贿方提供商业竞争优势的属性,还要考量行纪人、公立医院等虽以自己名义参与市场交易,但实质上是相关利益方的代理人、受托人或代表人等特定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贿赂 界定标准 利益引诱 身份便利
下载PDF
商业贿赂界定标准之思考
3
作者 黄璞琳 《法制与经济》 2014年第15期4-10,共7页
重构商业贿赂界定标准时,既要考量行贿方以不当利益引诱交易的属性,又要考量受贿方出卖他人利益换得不当利益及利用身份便利为行贿方提供商业竞争优势的属性,还要考量行纪人、公立医院等虽以自己名义参与市场交易,但实质上是相关利益方... 重构商业贿赂界定标准时,既要考量行贿方以不当利益引诱交易的属性,又要考量受贿方出卖他人利益换得不当利益及利用身份便利为行贿方提供商业竞争优势的属性,还要考量行纪人、公立医院等虽以自己名义参与市场交易,但实质上是相关利益方的代理人、受托人或代表人的特定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贿赂 界定标准 利益引诱 利益出卖 身份便利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