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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对象应然范围的理论逻辑与识别路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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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沛泽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83-95,共13页
对国家监察对象的范围界定是监察法治运行体系的实践基础。一方面,传统的监察对象认定方案尚不能满足识别准确性、覆盖全面性与操作有效性等价值目标;另一方面,《实施条例》对监察对象的细化也引领着学理观点的适时修正。上述两点原因... 对国家监察对象的范围界定是监察法治运行体系的实践基础。一方面,传统的监察对象认定方案尚不能满足识别准确性、覆盖全面性与操作有效性等价值目标;另一方面,《实施条例》对监察对象的细化也引领着学理观点的适时修正。上述两点原因是“后监察法”时代中再论监察对象应然范围的现实基础。监察对象认定标准的建构需要对《监察法》的规范文本进行再解读,明确总则“公职人员”与分则“公职人员”“有关人员”各自的实质内涵。同时应确立“行为属性”的唯一内核地位,摒弃“身份属性”对认定监察对象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基于对《监察法》及《实施条例》的规范分析,监察对象的界定应采取“管理职能权利来源的国家代表性”标准。“管理职能”“权力来源”与“国家代表性”分别对应着“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方式、法律评价与本质特征3个方面,是对“行使公权力”这一实质标准的具体化。不同法域下监察对象的身份衔接存在识别过程与转换适用两个环节,对此应树立不同的处理思路以促进监察法与其他法律体系的融贯与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对象 实施条例 行使公权力 身份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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