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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角下身份财产法特殊性的理性化重构——夫妻财产关系的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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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谭佐财 《时代法学》 2021年第2期71-79,共9页
身份财产关系被高度市场理性的财产规则所侵蚀,这正是忽视了身份财产法的特殊性使然。身份财产法的范畴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关系、监护关系、继承关系、家庭共有关系四种。身份财产关系被市场化将不利于对弱势群体的实质平等保护、使家庭... 身份财产关系被高度市场理性的财产规则所侵蚀,这正是忽视了身份财产法的特殊性使然。身份财产法的范畴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关系、监护关系、继承关系、家庭共有关系四种。身份财产关系被市场化将不利于对弱势群体的实质平等保护、使家庭伦理遭受裂变。身份财产关系的财产化趋势系由个人主义、法律工具主义、工具理性等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的背景下,处理好身份财产法的特殊性与一般性的关系问题尤为重要。夫妻财产的分割应从弱势分配转变为按需分配,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亦可用以调适夫妻财产分割,一般财产法在身份财产关系中应当保持谦抑的姿态。强调身份财产法的特殊性需注意两个限度,在横向限度上,财产法的精髓可作用于身份财产法,二者并非“水火不容”;在纵向限度上,传统、现代、后现代的家庭价值观的精华应当互相融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身份财产法 一般财产法 特殊性 实质平等 婚姻家庭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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