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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论视野下的车库、车位权利归属规则——以《物权法》第74条第2款、第3款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
43
1
作者
高圣平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0期16-22,共7页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开发商享有所有权,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确定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物权法》实施之前,对于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推定为业主共有;《物权法》实施...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开发商享有所有权,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确定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物权法》实施之前,对于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推定为业主共有;《物权法》实施后,对于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由开发商所有。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首层架空层、楼顶平台、结建人防工程等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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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车位
车库权利归属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共有权
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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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解释论视野下的车库、车位权利归属规则——以《物权法》第74条第2款、第3款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
43
1
作者
高圣平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0期16-22,共7页
基金
司法部2007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物业管理法与和谐社区的构建"(项目编号:07SFB3021)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物业管理法与和谐社区的构建"(项目编号:36106319)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开发商享有所有权,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确定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物权法》实施之前,对于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推定为业主共有;《物权法》实施后,对于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由开发商所有。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首层架空层、楼顶平台、结建人防工程等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业主共有。
关键词
车位
车库权利归属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共有权
专有权
分类号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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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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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解释论视野下的车库、车位权利归属规则——以《物权法》第74条第2款、第3款为分析对象
高圣平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8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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