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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转租——以次承租人租赁权的物权化为中心
被引量:
3
1
作者
陈传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115-121,共7页
我国合同法确立了租赁权的物权化,实际上是赋予了租赁权人法律地位的稳定化,但仅凭法律条文规定并不能明确其是否可适用于次承租人的租赁权。由于承租人的转租行为与转租租赁合同可以区分,所以转租租赁合同的效力既不受出租人同意权的影...
我国合同法确立了租赁权的物权化,实际上是赋予了租赁权人法律地位的稳定化,但仅凭法律条文规定并不能明确其是否可适用于次承租人的租赁权。由于承租人的转租行为与转租租赁合同可以区分,所以转租租赁合同的效力既不受出租人同意权的影响,也不受合同履行行为的影响。原租赁合同的内容和效力也不能影响转租租赁合同的效力。转租租赁合同这种效力上的独立性为其物权化提供了基础。但在确定次承租人法律地位物权化的效力时,其相关内容又要受出租人同意权和原租赁合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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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次承租人
租赁
权
物权化
转租租赁合同
同意权
原文传递
题名
论转租——以次承租人租赁权的物权化为中心
被引量:
3
1
作者
陈传法
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
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115-121,共7页
文摘
我国合同法确立了租赁权的物权化,实际上是赋予了租赁权人法律地位的稳定化,但仅凭法律条文规定并不能明确其是否可适用于次承租人的租赁权。由于承租人的转租行为与转租租赁合同可以区分,所以转租租赁合同的效力既不受出租人同意权的影响,也不受合同履行行为的影响。原租赁合同的内容和效力也不能影响转租租赁合同的效力。转租租赁合同这种效力上的独立性为其物权化提供了基础。但在确定次承租人法律地位物权化的效力时,其相关内容又要受出租人同意权和原租赁合同的影响。
关键词
次承租人
租赁
权
物权化
转租租赁合同
同意权
Keywords
subtenant
leasehold
right in rem tendency
sublease contract
consent right
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论转租——以次承租人租赁权的物权化为中心
陈传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
3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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