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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程序性辩护中的举证责任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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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俊民
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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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律师事务研究所
湖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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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105-110,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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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举证责任是任何诉讼证明活动必须要面对的首要问题。程序性辩护与实体性辩护举证责任性质不同、证明对象不同;程序性辩护中的举证责任具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双重含义;程序性辩护应由提出诉讼主张方举证,有举证责任卸除或转移,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程序性辩护举证责任是从诉讼主体角度观察的证明标准,实质上是证明标准的主体化,证明标准是从诉讼客体角度观察的举证责任,实质上是举证责任的客体化,程序性辩护中,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既有区别又存在密切关系;对审判程序是否合法不应由原审法官或审判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只能由指控原审程序违法的当事人或辩护人承担举证责任;在程序性辩护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与无罪推定原则并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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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程序性辩护
举证责任
转移和倒置
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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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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