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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权未依法转让其权利仍归转让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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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健民 《河南科技》 1999年第4期34-34,共1页
请求人:何某被请求人:某科研器材厂案由:“低电压大功率超声脉冲发生器”申请权纠纷[案情]:何某与科研器材厂曾于1988年7月20日签订了《超声波油水界面测控仪合作研制协议》,该协议第六条对构成超声波油水界面测控仪的关... 请求人:何某被请求人:某科研器材厂案由:“低电压大功率超声脉冲发生器”申请权纠纷[案情]:何某与科研器材厂曾于1988年7月20日签订了《超声波油水界面测控仪合作研制协议》,该协议第六条对构成超声波油水界面测控仪的关键技术“低电压大功率超声波脉冲发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利申请权 未依法转让 权利 转让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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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网络效应与行动者效应的专利转让及受让行为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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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晓燕 孙丽娜 +1 位作者 单晓红 杨娟 《科技进步与对策》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35-45,共11页
专利交易是技术创新扩散的主要渠道,是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途径。研究专利转让与受让行为可以识别影响专利交易的主要因素,为政府制定技术交易政策提供科学依据。以2002—2019年中国集成电路产业专利转让记录作为数据源,利用Siena模... 专利交易是技术创新扩散的主要渠道,是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途径。研究专利转让与受让行为可以识别影响专利交易的主要因素,为政府制定技术交易政策提供科学依据。以2002—2019年中国集成电路产业专利转让记录作为数据源,利用Siena模型,结合网络效应和行动者效应,对专利转让与受让行为影响因素进行实证检验。研究发现:①专利技术交易以单向交易为主,随着集成电路产业从萌芽阶段步入成长阶段,产业内技术交易主体增加,网络规模扩大,网络信息传输效率有所提升,但仍处于较低水平;②网络初期产生的锁定效应明显得以缓解,技术交易网络内组织社团化特征明显,技术交易社团规模呈扩张态势且社团内紧密程度不断提高;③网络效应方面,转让者更倾向于与技术交易伙伴进行交易,频繁发生受让行为的企业会吸引更多新的交易伙伴,企业间不存在明显的互惠交易;④行动者效应方面,随着产业进入成长阶段,成熟企业更倾向于专利转让行为,初创企业更倾向于专利受让行为,占据高结构洞位置的企业更倾向于专利转让行为。企业间技术创新能力差距越小越容易发生技术交易,企业倾向于选择同一国别或同一企业集团内伙伴进行交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效应 行动者效应 专利转让 专利受让 技术交易 科技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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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质欠缺之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裁判路径与规则重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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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宇 谭程 郭琳琳 《中国矿业》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9-25,共7页
主体资质欠缺之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裁判路径的多样性与理论证成的多元性构成了司法实务的难点。主体资质欠缺之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判断与未经审批之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判断具有牵连性,但又呈现出独立的规则特征,其裁判路径的多元性... 主体资质欠缺之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裁判路径的多样性与理论证成的多元性构成了司法实务的难点。主体资质欠缺之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判断与未经审批之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判断具有牵连性,但又呈现出独立的规则特征,其裁判路径的多元性以及理论阐释的多样性,决定了研究价值的继续存在。裁判规则的统一、诚信守约人的保护以及采矿权高效流转等价值目标对裁判规则的重塑提出制度供给的需求。《矿产资源法》修订应注意区分采矿权资质对采矿权持有与行使的不同关系,完成主体资质与合同效力的松绑,实现采矿权转让主体资质与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彻底剥离,同时应明确规定采矿权转让合同原则上自成立之日起生效,避免解释论层面的不必要纷争。此外,《矿产资源法》修订需严格绑定主体资质与采矿权行使的关系,将国家对矿业秩序的要求植入采矿权的具体行权过程。司法实践可考虑适用《民法典》第215条确立的区分原则,采合同有效说作为修法尚未完成的过渡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矿产资源管理 采矿权转让 采矿权 矿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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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多重转让中的责任承担——以《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0条为中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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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霍帅甫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4年第3期1-13,共13页
依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0条,债务人在明知受让人最先通知的情况下,只能向该受让人履行才能免责,这就在客观上确立了通知优先规则;让与人违反对受让人承担的瑕疵担保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可以同时请求债务人继... 依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0条,债务人在明知受让人最先通知的情况下,只能向该受让人履行才能免责,这就在客观上确立了通知优先规则;让与人违反对受让人承担的瑕疵担保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可以同时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和请求让与人依据债权转让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完成继续履行或者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向对方追偿;该通知优先规则并非完全作为的受让人权利顺位规则,最先通知的受让人请求接受履行的受让人承担返还责任,需要证明接受履行的受让人明知存在在先通知的受让人.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可以向恶意的在后通知的受让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第50条第1款第2句第2分句但书不应适用于应收账款债权多重转让的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编通则解释 债权多重转让 通知 债务人明知 受让人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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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制权转让与企业商业信用融资
5
作者 韩金红 任爱盈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1期31-36,共6页
国有控制权转让会给企业带来诸多影响。本文以2008~2022年我国沪深A股国有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考察国有控制权转让对企业商业信用融资的影响。研究发现:国有控制权转让降低了企业商业信用融资,并且经过一系列的稳健性检验,研究结果仍然... 国有控制权转让会给企业带来诸多影响。本文以2008~2022年我国沪深A股国有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考察国有控制权转让对企业商业信用融资的影响。研究发现:国有控制权转让降低了企业商业信用融资,并且经过一系列的稳健性检验,研究结果仍然成立。机制检验发现,国有控制权转让增强了大股东掏空动机、提高了企业融资约束程度,进而降低了企业商业信用融资。进一步研究发现,国有控制权转让对企业商业信用融资的抑制作用在地区法治水平较低的企业、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较低的企业和位于中西部地区的企业中更显著。本文对于国有控制权转让如何影响企业商业信用融资提供了新的经验证据,也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政策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有控制权转让 商业信用融资 大股东掏空 融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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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分配法应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跨境避税——一种新方法的精准模型研究
6
作者 王淼 李仲昊 《财会通讯》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2期125-131,共7页
数字经济背景下,无形资产成为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主要避税工具,加剧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后果。经合组织在“双支柱”方案中也证成了公式分配法。文章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分析了公式分配法相较于独立交易原则的天然优势。针对公式分配法... 数字经济背景下,无形资产成为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主要避税工具,加剧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后果。经合组织在“双支柱”方案中也证成了公式分配法。文章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分析了公式分配法相较于独立交易原则的天然优势。针对公式分配法,文章对公式分配模型进行研究,突破该领域的难点,深度解析并举例说明模型的应用原理。结合“双支柱”方案,应景国际反避税大趋势,阐释了公式分配法面临的三重维度挑战,从国际、国内两方提出对策建议,旨在促进公式分配法在解决无形资产这一新兴转让定价难题的过程中,发挥其应有之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形资产 转让定价 公式分配法 “双支柱”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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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渐进性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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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林 尹东勇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4年第10期14-20,共7页
结合《公司法》具体规范,回归至股权转让的一般交易模型可以发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的效力呈现出渐进性:其一,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是股权变动效力的萌芽,仅协议双方受其约束;其二,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会导致股权变动效力的中断;... 结合《公司法》具体规范,回归至股权转让的一般交易模型可以发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的效力呈现出渐进性:其一,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是股权变动效力的萌芽,仅协议双方受其约束;其二,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会导致股权变动效力的中断;其三,股东名册的变更意味着股权变动取得对抗公司的效果,转让协议的契约效力由此扩展至组织体,股权变动的效力走向中间状态;其四,公司登记的变更使得股权变动取得对抗不特定第三人的效力,股权变动的效力最终走向完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 股权转让 渐进性 优先购买权 实质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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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转让规则之解释适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6条为视角
8
作者 胡晓莉 刘华文 《绥化学院学报》 2024年第8期35-39,共5页
针对抵押物转让规则,《民法典》第406条予以全新规定,该条抛却《物权法》第191条所采用的“限制转让”模式,改采了抵押物自由转让的立场。但抵押物自由转让以及抵押权追及效力的适用范围原则上应仅包含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则需依据“登... 针对抵押物转让规则,《民法典》第406条予以全新规定,该条抛却《物权法》第191条所采用的“限制转让”模式,改采了抵押物自由转让的立场。但抵押物自由转让以及抵押权追及效力的适用范围原则上应仅包含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则需依据“登记对抗制度”和“正常经营买受人制度”对其加以规范。第406条第1款中的“禁止转让特约”应仅对抵押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对于该特殊约定的登记能力应在立法上予以否认,并不会阻碍抵押物的流转。虽然《民法典》删除了涤除权规则,但该规则的适用效果被第524条所吸收,第406条可以与第524条中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相衔接,以加强对抵押物受让人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物转让 不动产抵押 禁止转让特约 涤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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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研究——兼论新《公司法》理解及适用中的理念与原则
9
作者 范健 杨金铭 《经贸法律评论》 2024年第4期1-23,共23页
在对新《公司法》条文进行解读和适用时,需要引入商业理念来平衡因司法裁判理念所形成的负面冲击,正确理解有限责任原则以及商事信用制度的本质,正确把握《公司法》的价值导向,即不仅着眼于解决纠纷、救济权利,更应展望活跃创新、自由... 在对新《公司法》条文进行解读和适用时,需要引入商业理念来平衡因司法裁判理念所形成的负面冲击,正确理解有限责任原则以及商事信用制度的本质,正确把握《公司法》的价值导向,即不仅着眼于解决纠纷、救济权利,更应展望活跃创新、自由经营、繁荣商业。以对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的解读为例,在限期认缴制下,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出资未届期股权的转让不构成对出资承诺的违背,故转让人并不承担信用责任。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的同时发生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出资义务原则上由受让人承担。但转让人在持股期间负有法定的股东责任,在选任股权受让人时也负有一定的谨慎义务,此时所构成的责任为补充担保责任。但这种补充担保责任的承担是有限度的,基于信用保护和有限责任原则,应以债务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划定转让人需要承担的补充担保责任的范围,明确转让人仅须对股权转让前形成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此外,就实践中产生的如部分转让、多次转让、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特殊情形,则应特殊对待。在转让人承担了补充担保责任之后,其既可以选择向公司主张获得所缴纳的受让人不能缴纳部分出资所对应的股权,也可以选择在其所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内向受让人进行追偿。面对新《公司法》下出现的大量新规则,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的理论分析与解读具有典型意义。对新规则的理论分析和解读,有助于推动《公司法》理念的统一,有助于保持新旧法律规则在理念和原则上的协调,有助于新《公司法》在实施与适用过程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资未届期 股权转让 责任承担 商事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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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归属——以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为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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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丹 唐荣娜 《经贸法律评论》 2024年第5期18-35,共18页
对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归属,新《公司法》予以明确,减少了争议,但也有继续探讨的空间。一方面,对恶意转让股权以逃避出资债务的行为,规定存在归责逻辑错位、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力的问题;另一方面,转让股东的补充出资责任为客观归... 对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归属,新《公司法》予以明确,减少了争议,但也有继续探讨的空间。一方面,对恶意转让股权以逃避出资债务的行为,规定存在归责逻辑错位、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力的问题;另一方面,转让股东的补充出资责任为客观归责,且为终身责任,又过度保护债权人利益,也易诱发受让股东制造公司债务让转让股东担责的道德风险。此外,对出资加速到期后再转让股权的出资责任归属,目前规定易造成理解上的分歧。对出资责任归属,从“四个区分”以及“一个时效”方面予以完善,即要区分公司债务形成时间与股权转让时间先后、区分一般未届期股权转让与出资加速到期后股权转让、区分一般未届期股权转让与恶意股权转让、区分一般未届期股权转让与恶意串通股权转让,同时明确一般未届期股权转让后转让股东的责任时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届期 股权转让 出资责任 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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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行为的效力研究——以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为视角
11
作者 胡灵 沈子程 《榆林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50-56,共7页
2023年《公司法》第84条就优先购买权作出规定,用以保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征,但对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具体情形仍未予言明,致使司法裁判和理论学说已有争议仍存在。亟待2023年《公司法》在其司法解释中对股权对外转让行为进行体系化完... 2023年《公司法》第84条就优先购买权作出规定,用以保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征,但对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具体情形仍未予言明,致使司法裁判和理论学说已有争议仍存在。亟待2023年《公司法》在其司法解释中对股权对外转让行为进行体系化完善。在股权转让行为方面,应采用区分原则明确股权转让行为系债权行为;在优先购买权性质认定方面,应采用公司组织法上的特殊权利说保障其他股东的顺位优势;在以侵害优先购买权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时,应根据《民法典》规定分别对欺诈、通谋行为等情形的转让合同效力进行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对外转让 区分原则 特殊权利说 欺诈 通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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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渝地区高校发明专利转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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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平 赵帅 《科技创新与生产力》 2024年第1期1-5,共5页
本文指出在建设“成渝双城经济圈”的背景下,川渝地区经济发展迎来了新机遇;经济发展离不开创新驱动,高校中不仅积存大量知识产权,还聚集科技人才和先进设备,对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本文以川渝地区高校的发明专利为研究对... 本文指出在建设“成渝双城经济圈”的背景下,川渝地区经济发展迎来了新机遇;经济发展离不开创新驱动,高校中不仅积存大量知识产权,还聚集科技人才和先进设备,对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本文以川渝地区高校的发明专利为研究对象,使用InCopat检索出了204所高校的发明专利申请及转让数据,分析了专利数排名前50名高校的转让趋势、转让类型和转让网络,发现川渝地区高校发明专利转移时滞较为严重、高精尖技术领域突破较少、不同高校之间转让差距明显、大部分高校与企业还未形成稳定的合作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校发明专利 专利转让 川渝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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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变相入罪”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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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旨龙 杜佩 《警学研究》 2024年第4期87-96,共10页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转让、倒卖行为的形式多样化,司法裁定不一,刑事违法性判断阙如,罪与非罪的判断受到政策影响等情况,推动了变相入罪在该罪中的司法适用。“变相”应当被定位为在刑法适用中运用实质思维对...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转让、倒卖行为的形式多样化,司法裁定不一,刑事违法性判断阙如,罪与非罪的判断受到政策影响等情况,推动了变相入罪在该罪中的司法适用。“变相”应当被定位为在刑法适用中运用实质思维对案件事实进行实质判断,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构成要件的工具,它不应也无需应用于刑法解释中。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保护法益应当被具体化为市场资源利益,以发挥法益的解释论机能。对于司法实践中本罪的典型形态应当结合构成要件具体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变相入罪 保护法益 实质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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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黄河干流行业间水权转让效果及对经济社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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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海龙 刘晓旭 +3 位作者 刘晓民 余淼 赵海洋 朱钦博 《人民黄河》 CAS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74-77,84,共5页
为定量评价内蒙古黄河干流行业间水权转让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从水权转让对农业的影响以及对全部受让工业企业的用水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年度收益情况、民生及经济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结果表明:2019—2021年,内蒙古黄河干流行业间水... 为定量评价内蒙古黄河干流行业间水权转让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从水权转让对农业的影响以及对全部受让工业企业的用水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年度收益情况、民生及经济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结果表明:2019—2021年,内蒙古黄河干流行业间水权转让拉动工业项目总投资5995.80亿元,实现新增就业122145人,地区生产总值447.09亿元,工业增加值2388.21亿元,税收194.70亿元,新增铺设道路面积1316.17万m^(2),新增绿化面积3099.5万m^(2),明显提升了农业产值和农民收入,有助于解决地方民生问题,促进了沿黄地区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内蒙古黄河干流行业间水权转让缓解了沿黄工业企业水资源瓶颈制约,实现了农民增产、经济增效、生态修复的多赢,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水权转让 水资源 内蒙古黄河干流 黄河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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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责任新样态的适用困境及其破解——评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后的补充责任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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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泽君茹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64-75,共12页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三审稿)首次规定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后,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该补充责任是中国出资责任领域立法与相关司法实践中的新责任样态。适用该补充责任会面临股权转让缔约成本、转让人监督成...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三审稿)首次规定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后,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该补充责任是中国出资责任领域立法与相关司法实践中的新责任样态。适用该补充责任会面临股权转让缔约成本、转让人监督成本以及权利人权利实现成本升高的困境。破解该困境的可能路径:以其他责任模式替代补充责任模式;改进既有补充责任。由于股东出资义务既是契约法上的义务,也是组织法上的义务,困境破解路径的选择需兼顾组织法与契约法的相关法律规则与原则。考虑到对公司资本充足与股权转让自由的均衡保护、公司法出资责任体系的内在和谐性,以及公司内部激励效用的充分发挥,替代路径并不可行,应采改进路径。具体改进措施包括允许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进行内部追偿、限制转让人的责任范围,以及减少权利实现的程序负担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修订 未届期出资股权 股权转让 出资责任 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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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专利计量的合肥市区域专利转让时空特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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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昊 刘荣清 王磊 《大学图书情报学刊》 2024年第6期126-131,共6页
运用专利计量和社会网络分析等研究方法,对安徽省合肥市近10年间的专利转让数据进行多维度分析,涵盖专利转让时间、区域流动和热门技术领域等方面。继而对合肥市专利转让的时空演变特征进行总结,并从增强创新供给能力、强化专利转让信... 运用专利计量和社会网络分析等研究方法,对安徽省合肥市近10年间的专利转让数据进行多维度分析,涵盖专利转让时间、区域流动和热门技术领域等方面。继而对合肥市专利转让的时空演变特征进行总结,并从增强创新供给能力、强化专利转让信息平台建设、建立专利转让监管体系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有助于提高合肥市专利技术转移转化的效率和质量,推动区域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利转让 合肥 时空特征 社会网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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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届期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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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毓莹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4年第3期49-59,共11页
未届期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形式不明确等问题长期困扰着理论与实务工作者,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回应了前述争议问题,规定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出让人在受让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补充责任。但新法的出台也带来了... 未届期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形式不明确等问题长期困扰着理论与实务工作者,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回应了前述争议问题,规定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出让人在受让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补充责任。但新法的出台也带来了法律适用上的新问题,如何理解责任主体的确定、责任的性质以及出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后是否享有追偿权等问题在未来还可能困扰司法实践。受让人的义务来源于股权转让和不完全免责的债务承担两个方面,出让人的义务则来源于公司组织性要求、公司资本规制要求和风险分配三个层面,其责任属性为后顺位的补充责任。在未届期股权转让的责任划分中,不宜考虑出让人与受让人的主观因素、公司债权形成时间、股权取得形式等,出让人在承担补充责任后对受让人享有追偿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届期股权转让 出资义务 补充责任 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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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出让人的补充责任——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解释论 被引量:1
18
作者 薛波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32-46,共15页
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让人是否担责在我国司法裁判中分歧明显,存在出让方不担责和出让方担责两种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由出让人在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时承担补充责任。出... 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让人是否担责在我国司法裁判中分歧明显,存在出让方不担责和出让方担责两种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由出让人在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时承担补充责任。出让人承担补充责任的法理依据有四:股东有限责任之约束、资本充实原则的要求、出资义务的法定性及特殊情形下发起人作为控股股东转让股权负有信义义务。该补充责任具有法定性、补充性、有限性、无过错、一次性特征,其适用应当具备严格的要件。主体要件方面,可以诉请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的原告为公司及其执行机关和公司债权人两类;被告为股权出让人,具体需要根据股权一手转让抑或多手转让区分而定。客观要件有三:股权转让已完成、出资期限已届至、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出让人补充责任范围受到以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未届期出资义务为限和以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出资部分为限双重限制。另外,出让人补充责任不受期限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资未届期 股权转让 出让人 受让人 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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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规则的具体适用及相关问题研究——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8-50条为中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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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玉慧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4年第1期61-70,共10页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在整体协调继受保护和继受自由之间价值平衡的基础上,对《民法典》债权转让规则予以细化。债权转让涉及多层面的效力问题。债权转让通知在债权转让规则中处于关键位置。在内部层面,受让人取得转让债权不以通知...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在整体协调继受保护和继受自由之间价值平衡的基础上,对《民法典》债权转让规则予以细化。债权转让涉及多层面的效力问题。债权转让通知在债权转让规则中处于关键位置。在内部层面,受让人取得转让债权不以通知债务人作为条件;在债务人层面,债权转让通知决定了债务人向何者履行债务构成有效清偿;在外部层面,“通知在先”规则是特定条件下解决普通债权多重转让情形下债权顺位的最佳方案。此外,受让人起诉通知、债权表见让与、虚构债权转让等规则的明确,为均衡保护受让人和债务人利益提供了有力规则供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债权转让通知 表见让与 虚构债权 多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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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合约转让的风-水-火中长期交易出清模型
20
作者 于宗超 文明 +4 位作者 谢欣涛 文博 黄鸿奕 钟浩 张小兵 《中国农村水利水电》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52-59,共8页
风电出力的不确定性导致执行中长期合约时产生弃风或遭受偏差惩罚,为弥补中长期合约交易灵活性的不足,提升风电的消纳比例,提出一种考虑合约转让的风-水-火中长期交易出清模型。考虑风电出力的不确定性,根据风电出力的概率分布,将其出... 风电出力的不确定性导致执行中长期合约时产生弃风或遭受偏差惩罚,为弥补中长期合约交易灵活性的不足,提升风电的消纳比例,提出一种考虑合约转让的风-水-火中长期交易出清模型。考虑风电出力的不确定性,根据风电出力的概率分布,将其出力品质区间划分为确定部分和不确定部分;风电确定部分参与上层的中长期市场交易,以电力系统总体购电成本最小为目标,建立风电确定部分、火电和水电中长期竞价模型,得到中长期合约交易的合约电量和价格,并将出清结果传递给下层;剩下的风电不确定部分参与下层合约转让交易,利用蒙特卡洛方法将风电不确定部分生成典型场景集,以风电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以水电和火电利益诉求为约束,建立风电、水电和火电三方自主协商的合约转让交易模型,从而充分挖掘水电和火电的灵活性调节能力,将原中长期合约中水电和火电承担的电量转移给风电,并将合约转让交易情况反馈给上层,进一步优化上层中长期出清结果。改进的IEEE30节点系统算例结果分析表明:所提出清模型不仅提升了风电在中长期市场的消纳水平,而且降低了二氧化碳等污染物的排放,同时也有效保障了各合约转让交易参与主体的利益,增强了市场主体参与合约转让交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长期合约 合约转让 出清模型 风电消纳 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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