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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台湾居民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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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参考》 1995年第19期3-3,共1页
国家版权局9月11日发表第4号公告,全文如下: 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方面,台湾居民依照国家法律与祖国大陆居民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并可以就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著作权登记,为此,特公告如下: 一、台湾... 国家版权局9月11日发表第4号公告,全文如下: 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方面,台湾居民依照国家法律与祖国大陆居民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并可以就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著作权登记,为此,特公告如下: 一、台湾居民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提交的软件著作权申请文件中不得出现“中华民国”字样及旗、徽标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台湾居民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版权局 软件登记管理机构 著作权登记 徽标 民享 中华民国 祖国大陆 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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