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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立法意旨与教义学分析——基于软家长主义的视角
1
作者
钱叶六
叶昱含
《求是学刊》
2024年第6期99-109,共11页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这一年龄段未成年女性的性的自主决定权。本罪的增设并不意味着性同意年龄的部分提高。在解释论上,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立法依据在于硬家长主义、拟制幼女不具有性同意能力不同...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这一年龄段未成年女性的性的自主决定权。本罪的增设并不意味着性同意年龄的部分提高。在解释论上,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立法依据在于硬家长主义、拟制幼女不具有性同意能力不同,本罪的立法依据是软刑法家长主义,即立法者出于对未成年女性性权益周延保护,将本罪设定为抽象的危险犯,明确只要负有照护职责者与被照护者发生性行为,就推定该行为具有侵犯未成年女性性自主决定权的抽象危险,从而成立本罪。例外的是,如果负有照护者能够提出该性交行为系对方完全自愿、同意,而非利用其所具有的身份上形成的优势地位或者影响力实施的反证,根据“同意无侵害”的原理,刑法也就失去了干预的正当性。就本罪与强奸罪的相互关系而言,两者在外延上系交叉结构;而从内涵关系来看,本罪属于强奸罪的补充法。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本罪与强奸罪的犯罪构成的,从一重罪处断,只能适用强奸罪而不能适用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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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性的自主决定权
软刑法家长主义
被害人同意
补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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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立法意旨与教义学分析——基于软家长主义的视角
1
作者
钱叶六
叶昱含
机构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处
《求是学刊》
2024年第6期99-109,共11页
文摘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这一年龄段未成年女性的性的自主决定权。本罪的增设并不意味着性同意年龄的部分提高。在解释论上,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立法依据在于硬家长主义、拟制幼女不具有性同意能力不同,本罪的立法依据是软刑法家长主义,即立法者出于对未成年女性性权益周延保护,将本罪设定为抽象的危险犯,明确只要负有照护职责者与被照护者发生性行为,就推定该行为具有侵犯未成年女性性自主决定权的抽象危险,从而成立本罪。例外的是,如果负有照护者能够提出该性交行为系对方完全自愿、同意,而非利用其所具有的身份上形成的优势地位或者影响力实施的反证,根据“同意无侵害”的原理,刑法也就失去了干预的正当性。就本罪与强奸罪的相互关系而言,两者在外延上系交叉结构;而从内涵关系来看,本罪属于强奸罪的补充法。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本罪与强奸罪的犯罪构成的,从一重罪处断,只能适用强奸罪而不能适用本罪。
关键词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性的自主决定权
软刑法家长主义
被害人同意
补充法
Keywords
The crime of sexual assault by persons with duty of care
the right to sexual self-determination
soft legal paternalism
the consent of the victim
suppletion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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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立法意旨与教义学分析——基于软家长主义的视角
钱叶六
叶昱含
《求是学刊》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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