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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用工模式下轴辐型算法共谋规制问题研究——以网约车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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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黎轩松 《争议解决》 2024年第6期112-118,共7页
网约车行业作为共享经济下的典型行业,能够作为平台用工模式轴辐型算法共谋的规制问题的研究对象。适用现有反垄断法规定进行规制时,网约车平台与司机间法律关系模糊、欠缺意思联络要件导致无法对共谋行为进行认定的难题,在进行法律责... 网约车行业作为共享经济下的典型行业,能够作为平台用工模式轴辐型算法共谋的规制问题的研究对象。适用现有反垄断法规定进行规制时,网约车平台与司机间法律关系模糊、欠缺意思联络要件导致无法对共谋行为进行认定的难题,在进行法律责任分配时也会产生两难困境。为了有效规制网约车算法共谋行为,应秉承包容审慎监管理念,引入不完全劳动关系概念区分不同模式平台司机间法律关系,借鉴域外经验通过舍弃意思联络要件或者扩大解释认定共谋行为,在维护司机权益基础上合理分配法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型算法共谋 平台用工 网约车 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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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算法轴辐类共谋的反垄断规制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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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佳 《学术交流》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1期51-68,共18页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算法与共谋的结合已催生出“算法轴辐类共谋”。较之传统轴辐类共谋,算法轴辐类共谋的规制困境在于纵向垄断协议证明“垄断”的效果、横向垄断协议认定“协议”的成立。因此,算法轴辐类共谋中纵向垄断协议的规...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算法与共谋的结合已催生出“算法轴辐类共谋”。较之传统轴辐类共谋,算法轴辐类共谋的规制困境在于纵向垄断协议证明“垄断”的效果、横向垄断协议认定“协议”的成立。因此,算法轴辐类共谋中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进路是认定“协议”存在、证明“垄断”效果、评估抗辩理由;算法轴辐类共谋中横向垄断协议的规制进路是证明“意思联络”的存在、认定存在“协同行为”、对算法轴辐类共谋竞争效果进行整体性分析。我国最新的反垄断相关立法对算法轴辐类共谋进行了立法回应,为算法轴辐类共谋中轴心、车圈、辐条等行为人的追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算法 共谋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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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经济中轴辐型算法共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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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欣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47-53,共7页
在互联网经济时代,轴辐型算法共谋成为平台发展无法回避的问题。轴辐型算法共谋既具有纵向与横向关系的轴辐协议特征,又存在算法的介入,使得轴辐型算法共谋既具有传统垄断协议的规制难点,也存在算法介入下的规制困境。有鉴于此,首先,需... 在互联网经济时代,轴辐型算法共谋成为平台发展无法回避的问题。轴辐型算法共谋既具有纵向与横向关系的轴辐协议特征,又存在算法的介入,使得轴辐型算法共谋既具有传统垄断协议的规制难点,也存在算法介入下的规制困境。有鉴于此,首先,需要对学界中轴辐型算法共谋的界定争议作出回应,奠定分析的基础。其次,在理论逻辑上阐释对于轴辐型算法共谋规制的必要性与边界性。接着引入可反驳的本身违法原则来解决传统二分法的不足,并弱化事实认定标准以适应轴辐型算法共谋的隐蔽性特征。将知情默许与合理预见也作为意思联络的表现形式,注意使用间接证据信息、行为、结构三要素来进行认定。最后,完善责任体系。去除“技术中立”的影响,并扩大归责主体范围,使其不仅限于经营者以满足现实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型算法共谋 本身违法原则 合理原则 技术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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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反垄断法》视角下轴辐类算法共谋的规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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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磊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3年第8期48-51,共4页
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完善了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条款体系,并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算法从事垄断行为。在新《反垄断法》视角下,应坚持垄断协议二分法基本格局,在解释论上通过区分轮缘主体的垄断协议达成或实施行为与轴心主体的垄断协议... 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完善了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条款体系,并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算法从事垄断行为。在新《反垄断法》视角下,应坚持垄断协议二分法基本格局,在解释论上通过区分轮缘主体的垄断协议达成或实施行为与轴心主体的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运用“横向垄断协议条款+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条款”的“组合拳”,实现对轮缘与轴心的分别规制,并分情况追究算法背后的经营者责任,助益反垄断执法实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类算法共谋 反垄断法 垄断协议 组织帮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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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规制轴辐型算法共谋的理论逻辑与制度重构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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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谭娜娜 《竞争政策研究》 2022年第4期34-43,共10页
互联网平台经济时代,轴辐型算法共谋作为算法共谋的具体类型之一,虽具有纵向限制竞争的外观形式,却能产生横向限制竞争实质效果。相较于传统垄断协议,其不仅面临传统轴辐协议的规制困境,也兼具算法规制难点。囿于传统垄断协议制度在共... 互联网平台经济时代,轴辐型算法共谋作为算法共谋的具体类型之一,虽具有纵向限制竞争的外观形式,却能产生横向限制竞争实质效果。相较于传统垄断协议,其不仅面临传统轴辐协议的规制困境,也兼具算法规制难点。囿于传统垄断协议制度在共谋行为认定、违法分析工具的适用以及归责机制上均存在不足,造成了反垄断执法困境。有鉴于此,首先有必要从内生机理铺设理论逻辑,在理论面向上分析规制轴辐型算法共谋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其次在制度根源上,建议重构轴辐型算法共谋的认定规则,客观上采用“信息交流+附加环境因素”二元认定模式进行综合认定并适当弱化主观意图。同时将可辩驳的违法推定原则嵌入到我国反垄断竞争分析工具中。此外还应对现行反垄断责任约束机制进行适当调适,构建去中心化、多维度、科学配置的责任格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型算法共谋 算法 反垄断法 竞争分析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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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反垄断法的挑战:算法共谋的竞争威胁与制度构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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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奕麟 《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 2023年第11期58-63,79,共7页
算法共谋对市场造成的威胁主要表现为:一方面,轴辐算法通过使用相同的第三方平台来决定他们的定价策略,从而形成一个轮辐机制,促进了信息的交换;另一方面,自学习算法可以在没有信息共享或明确的协调行为的情形下,达成隐蔽的自主性共谋... 算法共谋对市场造成的威胁主要表现为:一方面,轴辐算法通过使用相同的第三方平台来决定他们的定价策略,从而形成一个轮辐机制,促进了信息的交换;另一方面,自学习算法可以在没有信息共享或明确的协调行为的情形下,达成隐蔽的自主性共谋以促成规避竞争的效果。而目前反垄断法的分析框架在解决算法共谋的认定问题上掣襟露肘。主要表现为:算法共谋在技术上存在着隐蔽性并难以证明,串通行为的认定存在争议,算法共谋的归责标准缺位。首先,在制度层面,既要注重公平竞争与消费者保护,也要兼顾效率目标,来开展算法技术创新和发展。其次,在技术标准层面,扩展更新现有标准中关于串通的定义和协同行为的认定范围,解决算法黑箱与算法共谋的隐蔽性问题。最后,构建和明确算法共谋的责任归属,经营者对算法共谋结果的疏忽可以被解释为具有反竞争的意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共谋 协同行为 轴辐共谋 自学习算法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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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的组织、帮助行为——《反垄断法》第19条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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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韬 《竞争政策研究》 2023年第4期5-11,共7页
新《反垄断法》第19条初步构建了共同违法框架下垄断协议达成的组织帮助行为制度,澄清了轴辐结构中纵向限制的归责基础,破解了依行为经济效果认定轴辐结构违法性导致的逻辑悖论。在适用该条款时,要注意区分组织行为与帮助行为;明确达成... 新《反垄断法》第19条初步构建了共同违法框架下垄断协议达成的组织帮助行为制度,澄清了轴辐结构中纵向限制的归责基础,破解了依行为经济效果认定轴辐结构违法性导致的逻辑悖论。在适用该条款时,要注意区分组织行为与帮助行为;明确达成行为的认定是认定组织帮助行为的前提;当达成行为与组织帮助行为竞合时,量罚应综合考虑组织帮助行为的独立性及过罚相当原则。此外,还应根据帮助行为的主客观方面,排除中性帮助行为的违法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垄断协议 轴辐共谋 共同违法 组织帮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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轴辐类算法共谋的反垄断法规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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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磊 《互联网天地》 2023年第5期39-43,共5页
互联网平台是轴辐类算法共谋的高发区。轴辐类算法共谋形式构造的复合性与类型实质的横向性,带来了横向共谋认定困难、竞争分析工具适用存疑以及法律责任配置方案迷失等问题。聚焦轴辐类算法共谋的形式构造与类型实质,将轴辐类算法共谋... 互联网平台是轴辐类算法共谋的高发区。轴辐类算法共谋形式构造的复合性与类型实质的横向性,带来了横向共谋认定困难、竞争分析工具适用存疑以及法律责任配置方案迷失等问题。聚焦轴辐类算法共谋的形式构造与类型实质,将轴辐类算法共谋所涉及的主体划分为横向共谋组织帮助者(轴心经营者)与横向共谋当事人(轮缘经营者),分别进行规制,是一种可行路径。具体而言,应通过“协同行为”理论认定横向共谋、适当改良本身违法原则并完善“人类中心主义”下的责任体系,以便优化事实认定、调适分析工具并疏浚归责机制,从而实现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类算法共谋 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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