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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明治宪法中的权力分立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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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春生 《温州师范学院学报》 2001年第4期35-39,共5页
本文首先阐述了明治宪法中天皇总揽大权下的权力分立制 :帝国议会拥有协赞立法权 ,内阁  拥有辅弼权 ,裁判所拥有以天皇名义进行审判的司法权 ,然后分析这种权力分立制的四个特点 :它是天皇总揽  大权下的权力分立制 ,统治是主体 ,... 本文首先阐述了明治宪法中天皇总揽大权下的权力分立制 :帝国议会拥有协赞立法权 ,内阁  拥有辅弼权 ,裁判所拥有以天皇名义进行审判的司法权 ,然后分析这种权力分立制的四个特点 :它是天皇总揽  大权下的权力分立制 ,统治是主体 ,分立是补充 ;它不是完整意义的权力分立 ,更不是严格意义的三权分立 ;  它缺少制衡机制 ,而直接受控于天皇 ;它不是确定意义的权力分立 ,而是一种可以此消彼涨的权力分立。文章  还尝试探讨这种权力分立制形成的几个原因 :它是日本遵循传统和力求现代的产物 ;它受制于日本当时的国  策 ;日本制宪者受德国现实之启发 ,是日本各阶级斗争和权衡利弊的产物。明治宪法对日本近现代政治演变  产生了重大影响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明治宪法 力分立制 日本 天皇 制衡机制 立法 辅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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