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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辅警的职务责任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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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利明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6期1-8,共8页
辅警在社会治安环境越来越复杂多样化的背景下成为普遍性的"执法力量",既不属于国家编制的公职人员,又不属于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还不是公安机关的聘用人员。辅警的尴尬主体身份不可避免地产生职务责任,公安机关为其承担国家... 辅警在社会治安环境越来越复杂多样化的背景下成为普遍性的"执法力量",既不属于国家编制的公职人员,又不属于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还不是公安机关的聘用人员。辅警的尴尬主体身份不可避免地产生职务责任,公安机关为其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没有法理根据,辅警劳动关系所在公司承担法人侵权赔偿责任难有现实可操作性,表明由公安机关承担辅警职务责任存在诸多理论困惑:主体职务身份是根源性原因,根据分析和性质分析充实理论基础,归责原则深化理论根据,共同引发法理性思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辅警职务 执法 责任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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