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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的证据归类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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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宗淼 孙朝晖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3年第7期58-58,共1页
辨认是指在刑事侦查活动中,侦查机关根据案件侦查需要,在侦查人员或者检察人员的主持下,由证人、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无名尸体、犯罪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识别、确认的一种活动.[1]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辨认笔录... 辨认是指在刑事侦查活动中,侦查机关根据案件侦查需要,在侦查人员或者检察人员的主持下,由证人、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无名尸体、犯罪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识别、确认的一种活动.[1]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辨认笔录分为证人的辨认笔录、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和犯罪嫌疑人的辩认笔录.上述三种辨认笔录均是辨认主体根据自身的认识、感知、鉴别能力,对于亲身经历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人、物、事等所作的确认性陈述或供述,具备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可以证明某些案件事实,因而都属于证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据归类 辨认笔录 刑事侦查 辨认主体 犯罪嫌疑人 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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