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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控制能力不等于刑事责任能力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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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国云 么惠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84-88,共5页
《刑法》第18条规定的辨认、控制的对象是“自己的行为”,而不是刑事责任。另外, 辨认、控制能力在刑法学体系中是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素加以论述的,它是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之前 就必须查明的内容。而刑事责任能力是在认定行为人构... 《刑法》第18条规定的辨认、控制的对象是“自己的行为”,而不是刑事责任。另外, 辨认、控制能力在刑法学体系中是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素加以论述的,它是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之前 就必须查明的内容。而刑事责任能力是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并确定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之后才需要查明 的内容。所以,不能将辨认、控制能力界定为刑事责任能力。否则,不但与刑法学的理论体系相矛盾,而 且与司法实践中的办案程序相矛盾,还难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说中新派的错误观点划清界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为能力 辨认控制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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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和控制能力与责任能力司法精神鉴定差异的调查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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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学武 高北陵 +8 位作者 胡峰 吴超 张华 关亚军 赖武 李毅 王轶 吴冬凌 操小兰 《法医学杂志》 CAS CSCD 2013年第4期263-267,共5页
目的比较辨认和控制能力(以下简称"辨控能力")与责任能力司法精神鉴定的差异。方法对2001年1月—2006年10月(第一时段)实施责任能力与2006年11月—2010年10月(第二时段)在刑事案件中实施辨控能力的评定结果进行比较。回访调... 目的比较辨认和控制能力(以下简称"辨控能力")与责任能力司法精神鉴定的差异。方法对2001年1月—2006年10月(第一时段)实施责任能力与2006年11月—2010年10月(第二时段)在刑事案件中实施辨控能力的评定结果进行比较。回访调查上述被鉴定人的法庭判决及鉴定意见的采信情况。调查公、检、法、司等法学界人士对司法精神鉴定相关问题的观点。结果两个时段的鉴定案件类型大致相仿,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但两个时段作出的精神障碍诊断类型,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第二时段鉴定为正常范围辨控能力和部分辨控能力的人数比例较第一时段多,而完全丧失辨控能力的人数比例较第一时段少(P<0.05)。70.5%的法学界人士认为司法精神鉴定"评定辨控能力"有别于"评定刑事责任能力"。94.9%认为"作出精神病症对行为人作案行为的影响及其影响程度"或"作出辨控能力"的司法精神鉴定是符合要求的规范行为。结论评定辨控能力比评定责任能力更符合当前法学要求和自身学科的行为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精神病学 责任能力 辨认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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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的法哲学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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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陶颖 涂永前 《社会科学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69-175,共7页
人工智能技术不断进步引发了对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的激烈争辩。对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的肯定论观点应当站在法哲学视角进行本体论的考察、价值论的求证和方法论的反思。本体论层面,深度学习的人工智能不具有也不应被允许具有刑法上... 人工智能技术不断进步引发了对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的激烈争辩。对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的肯定论观点应当站在法哲学视角进行本体论的考察、价值论的求证和方法论的反思。本体论层面,深度学习的人工智能不具有也不应被允许具有刑法上的自主性,其举动并非刑法上的“行为”,人工智能技术归根结底是算法的输出,缺乏生成“自由意志”的当然前景;价值论层面,人工智能因其不具有血肉之躯和独立财产不具有传统刑罚的受刑能力,对人工智能施加刑罚缺乏一般和特殊的预防效果,不符合刑罚目的,“控制决定责任原则”实际上否定了人工智能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其致害应由控制人工智能的自然人担责;方法论层面,单位的刑法主体地位源于拟制,其决策实际上是自然人的决策,与具有自主意志、能独立承担责任的人工智能不同,另外人工智能不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以单位为类比的论证缺乏逻辑上的妥适性。因此,对于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应予否定,人工智能致害的后果只能指向其背后的自然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刑事主体地位 刑事责任 辨认控制能力 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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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和控制能力精神医学评定量表的初步编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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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毅 高北陵 +3 位作者 胡峰 李学武 王轶 吴冬凌 《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 CSSCI CSCD 2011年第1期48-51,54,共5页
目的:编制从精神医学角度对辨认和控制能力评定的量表,并进行初步信效度检验。方法:参考国内外相关评定量表,结合长期鉴定的实践经验,采用结构化的决策方法编制出由①精神障碍症状、性质、程度等自身因素;②精神障碍对社会功能影响因素... 目的:编制从精神医学角度对辨认和控制能力评定的量表,并进行初步信效度检验。方法:参考国内外相关评定量表,结合长期鉴定的实践经验,采用结构化的决策方法编制出由①精神障碍症状、性质、程度等自身因素;②精神障碍对社会功能影响因素;③精神障碍对作案行为影响因素组成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精神医学评定量表(Psychi-atric Assessment Scale of Cognitive and Volition Capacity in crime,PASCVC),对225例违法案件中的被鉴定人进行评定。结果:①全量表的Cronbach's α系数为0.953,各因素的Cronbach'sα系数为0.816-0.933,Guttmann分半信度为0.890。各项目重测的相关系数在0.643以上,各因素重测的相关系数在0.943以上,全量表的重测相关系数为0.981。②探索性因素分析抽取的三个因素与理论构想相符,共解释了总方差的73.5%,各因素与总分的相关系数为0.915-0.939。与暴力作案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CRRSV)、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DCRRS)总分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946和0.939,划界分评定结果与CRRSV、DCRRS等级相关分别为0.644和0.717。结论:PASCVC的结构和内容比较合理,信、效度良好,符合心理测量学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辨认控制能力 量表 信度 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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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和控制能力精神医学评定量表在暴力犯罪案件中的应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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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毅 胡峰 +1 位作者 李学武 王轶 《中华行为医学与脑科学杂志》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467-470,共4页
目的探讨辨认和控制能力精神医学评定量表(psychiatric assessment scale of cognitive and volition capacity in crime,PASCVC)在暴力犯罪案件中的使用情况。方法对244例暴力犯罪案件中的被鉴定人分别使用辨认和控制能力精神医学... 目的探讨辨认和控制能力精神医学评定量表(psychiatric assessment scale of cognitive and volition capacity in crime,PASCVC)在暴力犯罪案件中的使用情况。方法对244例暴力犯罪案件中的被鉴定人分别使用辨认和控制能力精神医学评定量表、暴力作案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crimial responsibility rating scale for violence,CRRSV)和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量表(erimial responsibility rating scale,CRRS)进行评分。所有案例均由司法鉴定人做出辨认和控制能力完全丧失、部分丧失和正常三级划分,并与鉴定意见进行比较。结果①按照PASCVC参考划界分分组,三组总量表、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分量表的平均分依次升高,分别为(39.96±7.53)分、(69.15±10.29)分和(101.16±6.03)分;(20.29±4.97)分、(37.13±5.39)分和(52.55±2.61)分;(18.32±2.60)分、(30.07±4.60)分和(48.34±4.15)分,三组间及两两组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②PASCVC共27个条目与评定分显著相关,相关系数范围0.157—0.915。③以PASCVC参考的三级划界分进行逐步判别分析,得到12个判别因子,判别函数回代97.1%的样本划分正确。④PASCVC、辨认能力分量表和控制能力分量表划界分分级与鉴定意见的一致性较好,Kappa值分别为0.925、0.848和0.830(P〈0.01);PASCVC与CRRSV、CRRS总分及划界分等级评定结果一致性高(r分别为0.952、0.961,P〈0.01;Kappa值分别为0.830和0.881,P〈0.01)。结论PASCVC在暴力犯罪案件的鉴定具有可用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辨认控制能力 评定量表 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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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的“内忧”“外患”与刑事责任 被引量: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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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宪权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134-142,共9页
以人工智能产品是否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可以将其划分为弱人工智能产品与强人工智能产品。弱人工智能产品不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仅能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实施行为,实现人类设计和编制程序的目的。弱人工智能时代的"外... 以人工智能产品是否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可以将其划分为弱人工智能产品与强人工智能产品。弱人工智能产品不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仅能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实施行为,实现人类设计和编制程序的目的。弱人工智能时代的"外患"在于,人类完全有可能让其为己所用,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弱人工智能产品作为犯罪工具,当然无刑事责任的承担可言。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内忧"在于,强人工智能产品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能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其具有独立人格和刑事责任能力,可以将其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并给予刑罚处罚。强人工智能产品的设计者和使用者未履行预见义务和监督义务,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可能与自然人责任主体、其他强人工智能产品构成共同犯罪。针对强人工智能产品的犯罪,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等刑罚种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弱人工智能 强人工智能 独立意志 辨认控制能力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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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对传统刑法理论的挑战 被引量: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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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宪权 朱彦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8年第2期44-51,共8页
人工智能技术可能使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发生"量"和"质"等方面的变化。如果行为人故意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应根据犯罪行为较之于传统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变化情况进行从平、从重和从轻... 人工智能技术可能使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发生"量"和"质"等方面的变化。如果行为人故意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应根据犯罪行为较之于传统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变化情况进行从平、从重和从轻三种不同方式的处理。行为人如果对人工智能技术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有预见义务,成立过失犯罪。智能机器人可以分为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实施行为的智能机器人和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实施行为的智能机器人,前者不具有独立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后者具有独立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即为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即可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实施行为的智能机器人完全可以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对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犯罪行为的智能机器人适用刑罚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可以通过重构我国刑罚体系,对犯罪的智能机器人增设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等刑罚种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智能机器人 辨认控制能力 责任主体 刑罚体系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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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责任年龄的完善 被引量:1
8
作者 张珂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08年第2期26-27,共2页
当前我国虽然明确了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但对其规定尚有不足和纰漏之处。不但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尚待完善,而且刑事责任年龄的上限也是我国刑法中的空白之处。随着青少年犯罪低龄化态势的抬头和对老年人犯罪问题的突出关注,... 当前我国虽然明确了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但对其规定尚有不足和纰漏之处。不但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尚待完善,而且刑事责任年龄的上限也是我国刑法中的空白之处。随着青少年犯罪低龄化态势的抬头和对老年人犯罪问题的突出关注,完善刑事责任年龄上限和下限的立法规定也成为当前法制工作的迫切之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责任年龄 辨认控制能力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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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内伤害案司法鉴定资料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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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振铎 于晓东 +2 位作者 张志华 满昌华 张淑芹 《精神医学杂志》 2008年第3期183-184,共2页
目的探讨家庭内部伤害案中精神病患者作案时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及责任能力的影响因素。方法采用自行编制的家庭内部伤害案件鉴定资料登记表,对符合标准的95例家庭内伤害案件司法鉴定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然后对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与案发... 目的探讨家庭内部伤害案中精神病患者作案时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及责任能力的影响因素。方法采用自行编制的家庭内部伤害案件鉴定资料登记表,对符合标准的95例家庭内伤害案件司法鉴定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然后对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与案发时的精神状态等因素的关系进行统计分析。结果幻觉、被害妄想、嫉妒妄想、其它(人格改变、被控制感等)与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关系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幻觉、被害妄想、嫉妒妄想、其他(人格改变、被控制感等)可作为判别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因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庭内部伤害 司法鉴定 辨认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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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困境及出路 被引量:26
10
作者 杨统旭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8年第6期13-20,共8页
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引发了一系列争议并产生一定困境,理论上刑事责任年龄已不符合实质因素——当前青少年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践中犯罪低龄化暴力化趋势日益明显,同时由于保障体系的不完善而导致实质的放纵。面对以上困境刑法应当予以应... 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引发了一系列争议并产生一定困境,理论上刑事责任年龄已不符合实质因素——当前青少年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践中犯罪低龄化暴力化趋势日益明显,同时由于保障体系的不完善而导致实质的放纵。面对以上困境刑法应当予以应对从而发挥保障社会的功能。必须走出对未成年人适用刑法即是重打击并适用刑罚的误区。在澄清这个误区的前提下可以尝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借鉴美国恶意补足年龄规则这种相对弹性的制度模式设置恶意负责年龄阶段。当然,在降低的年龄起点、责任范围及恶意认定标准等方面也要作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相应转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责任年龄 犯罪低龄化、暴力化 辨认控制能力 恶意补足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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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降低 被引量:18
11
作者 李育兵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6年第4期53-58,共6页
关于降低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争议由来已久,学者们各持己见。并且从我国立法文件的演变来看,对于该问题也确实存在反复。近来由于青少年暴力事件不断增加,青少年犯罪呈现出扩大化、低龄化的趋势,使得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呼... 关于降低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争议由来已久,学者们各持己见。并且从我国立法文件的演变来看,对于该问题也确实存在反复。近来由于青少年暴力事件不断增加,青少年犯罪呈现出扩大化、低龄化的趋势,使得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呼声再度增强,以期发挥刑法的惩戒功能。关于刑法中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推定,一方面在经验领域内对先验性的事实争论的空间不大;另一方面由于刑法的片段性,必然需要确定一个起点,而一旦该起点确定则必然存在高低上下之争。虽然弹性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可以弥补刑法片段性的不足,但也带来了更难解决的问题。除此之外,出于政策性因素的考虑,如果对青少年犯罪的规制不能脱离成年人刑法的"藩篱",即便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仍无法解决问题。因此,在我国现有的刑法语境下,无需也不宜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推定 控制能力辨认能力 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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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将行为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区别开来 被引量:7
12
作者 侯国云 么惠君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3年第5期76-82,160,共7页
辨认控制能力属于人的行为能力,亦可称之为犯罪能力,它是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素,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时必须查明的内容。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人适应刑罚的能力,即受刑能力,它是对犯罪人执行刑罚时必须查明的内容... 辨认控制能力属于人的行为能力,亦可称之为犯罪能力,它是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素,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时必须查明的内容。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人适应刑罚的能力,即受刑能力,它是对犯罪人执行刑罚时必须查明的内容。不具有行为能力,不能构成犯罪;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应执行刑罚。因此,行为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是两种不同的能力,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刑法学通说一直把辨认控制能力(行为能力)错当作刑事责任能力,这不但在逻辑上违背概念、定义、内涵的基本原理,而且在刑法理论上引起混乱,给人造成一种行为时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在刑罚执行时就一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错觉,从而导致实践中将一些患有精神或其他严重疾病而不具有刑罚适应能力的犯罪人仍然关押在监狱里。因此,理论上必须把行为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区别开来。在刑法学教科书中应当设立行为能力这个概念,并应重新建立刑事责任能力的理论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为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 辨认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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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思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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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峰 李毅 高北陵 《中国法医学杂志》 CSCD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506-508,共3页
刑事责任能力是刑法理论中重要概念之一,其定义在法学界叙述尚不完全统一,主要有"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能力和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统一"三种观点[1]。
关键词 法医精神病学 刑事责任能力 辨认控制能力 评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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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人工智能体的刑事责任主体资格
14
作者 宋佳宁 郭大伟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83-90,共8页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强人工智能体犯罪问题对传统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理论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强人工智能体自身的特性决定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学界对其犯罪责任主体资格的认定仍存在较大争议。要弄清...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强人工智能体犯罪问题对传统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理论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强人工智能体自身的特性决定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学界对其犯罪责任主体资格的认定仍存在较大争议。要弄清楚强人工智能体犯罪责任的归属问题,就应跳出“人类中心主义”的束缚,承认强人工智能体已经拥有一定的意识和法律人格,具备一定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有能力实施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基于此,强人工智能体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应当受到刑法谴责,并通过对其犯罪行为的威慑和教育最终实现刑法惩治犯罪的目的及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人工智能体 刑事责任主体 意识 辨认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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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抑郁症的凶杀行为与责任能力评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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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志良 章雪利 姜义彬 《中华精神科杂志》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381-385,共5页
在抑郁症凶杀行为的司法鉴定中,如何判定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受损程度,常成为司法精神病鉴定的难点;即使是某些特定的抑郁症凶杀类型,在司法精神病学界对其责任能力的评定也存在诸多争议。为此,我们对抑郁症的各种凶杀行为进行归类,并对... 在抑郁症凶杀行为的司法鉴定中,如何判定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受损程度,常成为司法精神病鉴定的难点;即使是某些特定的抑郁症凶杀类型,在司法精神病学界对其责任能力的评定也存在诸多争议。为此,我们对抑郁症的各种凶杀行为进行归类,并对其凶杀特征和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进行讨论,以期提高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一致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抑郁症 司法鉴定 凶杀行为 辨认控制能力 责任能力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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