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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规范下言词辩论终结程序的构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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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磊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9年第2期85-87,共3页
言词辩论终结时是学理逻辑演进的"关隘",及民事诉讼价值位阶变动的"转折点",言词辩论终结时的确定是司法实务的客观需要。言词辩论终结程序以修正的辩论主义为逻辑前提,以"约束性"的辩论原则为规范前提,... 言词辩论终结时是学理逻辑演进的"关隘",及民事诉讼价值位阶变动的"转折点",言词辩论终结时的确定是司法实务的客观需要。言词辩论终结程序以修正的辩论主义为逻辑前提,以"约束性"的辩论原则为规范前提,以证明责任的适用为技术前提。考虑到诉讼标的特定化完成等学理条件之满足,民诉规范价值之权衡,以及我国特定的两审关系,应将包含最后陈述结束在内的法庭辩论终结确定为我国诉讼法规范上的言词辩论终结。在此基础上,建立系统的言词辩论终结程序、健全各种时限制度和完善判决的记载事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言词辩论终结 诉讼指挥权 辩论更新 再开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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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规范下言词辩论终结程序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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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磊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9年第3期97-99,共3页
言词辩论终结时是学理逻辑演进的'关隘',及民事诉讼价值位阶变动的'转折点',言词辩论终结时的确定是司法实务的客观需要。言词辩论终结程序以修正的辩论主义为逻辑前提,以'约束性'的辩论原则为规范前提,以证明... 言词辩论终结时是学理逻辑演进的'关隘',及民事诉讼价值位阶变动的'转折点',言词辩论终结时的确定是司法实务的客观需要。言词辩论终结程序以修正的辩论主义为逻辑前提,以'约束性'的辩论原则为规范前提,以证明责任的适用为技术前提。考虑到诉讼标的特定化完成等学理条件之满足,民诉规范价值之权衡,以及我国特定的两审关系,应将包含最后陈述结束在内的法庭辩论终结确定为我国诉讼法规范上的言词辩论终结。在此基础上,建立系统的言词辩论终结程序、健全各种时限制度和完善判决的记载事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言词辩论终结 诉讼指挥权 辩论更新 再开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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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债务人异议之诉的证立及其构建——以《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展开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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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文勇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8年第4期143-154,共12页
《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允许债务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提起确认债务不存在之诉,也应肯定债务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的权利。由此可以证立我国在立法上已有债务人异议之诉。我国的债务人异议之诉可以构建如下:... 《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允许债务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提起确认债务不存在之诉,也应肯定债务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的权利。由此可以证立我国在立法上已有债务人异议之诉。我国的债务人异议之诉可以构建如下:对有既判力的执行依据,被执行人以妨碍或者消灭债权等发生在前诉法庭辩论终结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的,其有权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被执行人以前诉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存在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的,其应当通过申请再审等程序解决,当事人行使抵销权的除外。针对无既判力的执行依据,在执行依据生效前后,被执行人以债权不成立、妨碍或者消灭债权等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的,其有权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既判力 基准时 法庭辩论终结 债务人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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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判决既判力的基准时点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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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甘尚钊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第8期91-94,共4页
关于行政判决既判力基准时点的学说主要有"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说与"被诉行政行为生效时"说,两种学说的明确性与划一性难以适应行政诉讼类型多样化的现实需要。确定行政判决既判力的基准时点应当根据行政程序与... 关于行政判决既判力基准时点的学说主要有"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说与"被诉行政行为生效时"说,两种学说的明确性与划一性难以适应行政诉讼类型多样化的现实需要。确定行政判决既判力的基准时点应当根据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的实质特征加以确定。不同诉讼类型的行政判决既判力的基准时点可能不同,相同诉讼类型又可能因被诉行政行为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异。按诉讼类型的不同进行研究发现,行政判决既判力的基准时点既可能是"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也可能是"被诉行政行为生效时",还有的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判决既判力 基准时点 诉讼类型 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 被诉行政行为生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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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的民事判决既判力基准时思考——基于对德国民事判决既判力基准时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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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洋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20年第1期83-91,共9页
由于缺乏明文规定,学界和实务界历来对我国的民事判决既判力基准时存在混乱认识。现代既判力制度源起德国,作为同属大陆法系的我国应予重点考察与借鉴。基于保护当事人利益、保障法院准确裁判等诉讼法理,结合民事审判程序,德国将其民事... 由于缺乏明文规定,学界和实务界历来对我国的民事判决既判力基准时存在混乱认识。现代既判力制度源起德国,作为同属大陆法系的我国应予重点考察与借鉴。基于保护当事人利益、保障法院准确裁判等诉讼法理,结合民事审判程序,德国将其民事判决既判力基准时明确在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我国的民事审判程序区别于德国,但根据相同的诉讼法理,不难发现应将我国的民事判决既判力基准时置于事实审法庭审理终结时。同时,为真正落实基准时的法律效果,我国还应完善相应的配套理论与制度,如建立健全约束性辩论原则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既判力基准时 言词辩论终结 法庭审理终结 约束性辩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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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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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辉 《科技与法律》 1999年第2期52-54,共3页
关键词 当事人 知识产权诉讼 证据交换 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 辩论终结 审判方式改革 收集证据 合议庭 举证期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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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撤诉处理裁定的再审申请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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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川 周喆 《人民司法》 2012年第18期28-31,共4页
一般情况下,按撤诉处理的裁定不属于可申请再审的范围,但裁定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无法再次起诉的可以申请再审。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裁定按撤诉处理的,应以法庭辩论终结为适用时间节点。
关键词 按撤诉处理 申请再审 当事人 裁定 再审申请 辩论终结 正当理由 仲裁裁决 民事诉讼法 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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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受理若干问题之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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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迟红宁 《法律适用》 1998年第2期39-40,共2页
关键词 本诉 级别管辖 合并审理 提出反诉 若干问题 当事人 辩论终结 第二审人民法院 提起反诉 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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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切实保障被告人最后陈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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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培礼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3年第5期46-46,共1页
在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权做最后陈述,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但在审判实践中,一些审判人员对保障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缺乏正确认识,审判过程中有的弄不清这一独立诉讼阶段的法律意义,把被... 在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权做最后陈述,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但在审判实践中,一些审判人员对保障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缺乏正确认识,审判过程中有的弄不清这一独立诉讼阶段的法律意义,把被告人最后陈述简单看作是辩护的重复;有的担心被告人言词出格,硬性规定最后陈述的时间和内容;还有的把最后陈述作为“考察被告人认罪态度”,一味让被告人陈述犯罪的原因教训等。所有这些,都或多或少地违背了刑事诉讼的立法精神,在认识上是片面的,在实践中是有害的,必须引起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在审判实践中加以纠正,从而保障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充分行使。法庭辩论终结后让被告人最后陈述,不是辩护的重复,实质上是给被告人一个最后发言的机会。《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告人认罪 最后陈述权 刑事诉讼法 诉讼权利 辩论终结 审判实践 正确认识 审判人员 被告人陈述 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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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眼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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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天地》 2003年第4期33-36,共4页
猫王之女推出个人新专辑 猫王之女莉莎玛丽·普莱斯利的出名很大程度上和她父亲猫王有关,而她自己很想摆脱这种困扰,现在终于推出首张个人专辑《与谁有关》,专辑中多数的歌都是自己创作,略带摇滚风格的主打作品《西征》反映热烈。
关键词 瞭望 克里斯蒂 杰克逊 控告违约 甲壳虫 巡回演出 法律责任 辩论终结 慈善事业 普利茅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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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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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 2002年第1期52-52,共1页
马强认为对于不公开的案件,应适用定期审判:不公开审理即意味着不公布开庭公告,不允许公众旁听,法庭审理会过程均秘密进行。由于当庭宣判是在法庭辩论终结之日即行宣判,因此要求法院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当庭公开宣判是不现实的。
关键词 不公开审理 两审终审制 直接适用 开庭公告 军事法院 辩论终结 当庭宣判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军内民事案件 法官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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