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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调查案件证据补查的理论模式及法理反思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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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怡然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55-162,共8页
刑事诉讼法对监察调查案件的证据补查提出了“退回或自行补查”的规范框架。作为监察调查案件证据补查的规范模式,“退回或自行补查”延续了以往刑事案件证据补查的制度惯性,建立在对公诉案件证据质量的追求之上,以“非此即彼”的程序安... 刑事诉讼法对监察调查案件的证据补查提出了“退回或自行补查”的规范框架。作为监察调查案件证据补查的规范模式,“退回或自行补查”延续了以往刑事案件证据补查的制度惯性,建立在对公诉案件证据质量的追求之上,以“非此即彼”的程序安排,满足证据补查的效率性和责任归属的清晰性要求。实践中,受制于监察调查案件的特殊性和监察权运行的科层化,“退回或自行补查”因成本过高而运行不畅。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转而达成了“边审查边补查”的非正式“契约”,在有限的审查起诉期限内配合完成证据补充和审查起诉工作,以“彼此交融”的形式实现利益兼得,塑造了证据补查的实践模式。对“边审查边补查”的法理反思与评价,需摒弃僵化封闭的思维方式,以开放的态度观察其实践方式,分析其中的“变与不变”,并探究其价值基础。面对当下的司法实践与改革,也需在理顺其逻辑的基础上,站在规范与实践的双坐标中,以兼具封闭性与开放性的法治思维加以理解评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调 证据补 退回或自行补 边审查边补查 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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