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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客运合同成立时间——达成合意的回归
被引量:
1
1
作者
刘海安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6年第5期117-125,共9页
《合同法》以交付客票作为判断客运合同成立时间的基本标准,并不适合航空客运合同。设定航空客运合同成立时间,应考虑当事人间的利害平衡、法律原理、法律逻辑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航空客运合同不宜被规定为实践性合同。实践性合同通常...
《合同法》以交付客票作为判断客运合同成立时间的基本标准,并不适合航空客运合同。设定航空客运合同成立时间,应考虑当事人间的利害平衡、法律原理、法律逻辑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航空客运合同不宜被规定为实践性合同。实践性合同通常要求一方在合意之外作出特定给付,目的在于给作出特定给付的一方(而非双方)深思熟虑的机会。航空客运合同中的支付票款、交付客票和换登机牌不符合实践性合同的适用场景,也没有适用必要。航空客运合同不宜被规定或约定为要式合同,除非航空客运合同不存在格式条款。要式合同本身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约束,会剥夺旅客另外通过口头交流与承运人做特殊约定的可能。航班信息的展示应被认定为要约邀请,旅客决定买票的表示是要约,承运人确定售票的表示是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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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航空客运合同
成立时间
交付客票
达成合意
实践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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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航空客运合同成立时间——达成合意的回归
被引量:
1
1
作者
刘海安
机构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
出处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6年第5期117-125,共9页
基金
中国民航大学中央高校基金资助项目"航空公司拒载法律问题研究"(3122014F001)
文摘
《合同法》以交付客票作为判断客运合同成立时间的基本标准,并不适合航空客运合同。设定航空客运合同成立时间,应考虑当事人间的利害平衡、法律原理、法律逻辑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航空客运合同不宜被规定为实践性合同。实践性合同通常要求一方在合意之外作出特定给付,目的在于给作出特定给付的一方(而非双方)深思熟虑的机会。航空客运合同中的支付票款、交付客票和换登机牌不符合实践性合同的适用场景,也没有适用必要。航空客运合同不宜被规定或约定为要式合同,除非航空客运合同不存在格式条款。要式合同本身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约束,会剥夺旅客另外通过口头交流与承运人做特殊约定的可能。航班信息的展示应被认定为要约邀请,旅客决定买票的表示是要约,承运人确定售票的表示是承诺。
关键词
航空客运合同
成立时间
交付客票
达成合意
实践性合同
Keywords
aviation passenger transport contract
formation time
passenger ticket delivery
coming to an agreement
practical contract
分类号
DF52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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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航空客运合同成立时间——达成合意的回归
刘海安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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