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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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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新京 《中国检察官》 2006年第4期50-51,54,共3页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建设,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客观上表现为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认定本罪必须注意划清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建设,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客观上表现为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认定本罪必须注意划清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等罪的界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犯罪构成 认定
原文传递
刑法修正案(五)新增军事犯罪的罪名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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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桂民 赵泉河 《武警学院学报》 2007年第7期48-50,共3页
对《刑法修正案(五)》第三条增设的过失军事犯罪的具体罪名,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分歧。通过对用词的分析,根据罪名的确定原则,认为最佳选择的罪名是"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 军事犯罪 军事通信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 军事通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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