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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无能力赔偿数额”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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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志广 胡成胜 黄悦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4期95-96,共2页
“交通肇事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属于过失毁坏财物的行为,在立法论即解释论上都应当和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有所区分。《解释》将损失数额规定为赔偿后的数额,可以参照易科罚金刑理论证明其相对合理性,不会造成定罪不公平的现象... “交通肇事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属于过失毁坏财物的行为,在立法论即解释论上都应当和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有所区分。《解释》将损失数额规定为赔偿后的数额,可以参照易科罚金刑理论证明其相对合理性,不会造成定罪不公平的现象,也未违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通肇事 过失毁坏财物 无能力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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