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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可诉规则之突破——以出口退税疑而缓退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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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琼 陈正翼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2期82-93,共12页
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中如果发现纳税人有骗税嫌疑,则将开展疑点调查、暂缓出口退税。在实务中,税务疑点调查并无时限要求,导致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调查,形成事实上的疑而不退,而法院也大多以该疑而缓退行为属于过程性行政行为而... 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中如果发现纳税人有骗税嫌疑,则将开展疑点调查、暂缓出口退税。在实务中,税务疑点调查并无时限要求,导致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调查,形成事实上的疑而不退,而法院也大多以该疑而缓退行为属于过程性行政行为而认定其不具有可诉性,造成纳税人无以救济的诉权困局。为了实质性化解疑而缓退的可诉性争议,宜针对“过程性行为”与“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的狭隘理解,将疑而缓退界定为“复合型过程性行为”,并对“实际影响”作出“权益增减变动型”与“权益限制型”的二元划分,并通过建构法定的暂缓退税时限制度,对税务机关施加法定时限这一程序限制,用以保障“权益限制型的复合型过程性行为”下纳税人在事实上的出口退税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口退税 税务疑点调查 暂缓退税 过程性行政行为 实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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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证成及其实现路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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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竞遥 柳砚涛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1年第2期76-89,共14页
涵盖程序性、阶段性行为的过程性行政行为符合"权利义务实际影响"的可诉标准,但由于当下不少理论观点和司法个案裁判习惯于从"静态行政行为成立+权利义务实际影响"、行政行为成立要件的"四要件说"等角度... 涵盖程序性、阶段性行为的过程性行政行为符合"权利义务实际影响"的可诉标准,但由于当下不少理论观点和司法个案裁判习惯于从"静态行政行为成立+权利义务实际影响"、行政行为成立要件的"四要件说"等角度解读"权利义务实际影响",进而否定过程性行为的可诉性。为最大限度地拓展"权利义务实际影响"条款的合理张力,应当认同"四要件说"并非行政行为成立与可诉的法定标准,"最终性"也并非可诉行为的前提条件,行政行为各个成立要件均可以独立产生或承载"权利义务实际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程性行政行为 可诉 权利义务实际影响 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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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考量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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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菁 宋超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67-74,共8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将过程性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外,其主要理论依据是行政成熟原则等理论的适用,但是通过对相关的规范以及司法判例的分析,过程性行政行为并非一律不可诉,而是以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将过程性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外,其主要理论依据是行政成熟原则等理论的适用,但是通过对相关的规范以及司法判例的分析,过程性行政行为并非一律不可诉,而是以不可诉为原则,以可诉为例外。那么就需要确立过程性行政行为的范围,在此基础上参考国内外的立法例与判例,进一步确定可诉的过程性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即在满足《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行政行为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将已转化为最终行政行为的过程性行政行为和满足产生外部效力且与相对人有利害关系且具有司法审查必要性的复合标准的过程性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程性行政行为 行政过程 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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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性行政行为可诉性标准探析——以相关司法判例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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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世杰 刘晓琨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第4期88-91,111,共5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受“权力监督”与“成熟原则”的影响,过程性行政行为被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内。但是根据后续的司法实践,尤其是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69号指导性案例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受“权力监督”与“成熟原则”的影响,过程性行政行为被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内。但是根据后续的司法实践,尤其是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69号指导性案例无疑表明了过程性行政行为在一定条件下的可诉性(可受司法审查)。因此,为了明确可诉标准,结合国内司法实践与域外的行政法理论,并运用实证研究与法教义学的相关理论方法,在综合考量学界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表述,归纳总结现有的司法判例要旨的基础上,尝试提出我国过程性行政行为可诉性的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程性行政行为 成熟原则 实质影响 终局效力 穷尽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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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土地征收影响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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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春晓 《乡村论丛》 2021年第5期53-60,共8页
新《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正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的公益标准,初步建立了预征收流程,明确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并且解决了土地征收实务中一些难点问题,如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村民住宅的补偿安置等。... 新《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正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的公益标准,初步建立了预征收流程,明确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并且解决了土地征收实务中一些难点问题,如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村民住宅的补偿安置等。新《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中"预征收"程序的设立对集体土地征收行为的可诉性产生了较大影响。上述法律法规虽设立了预征收程序,但预征收行为分为过程性行为和程序性行为,过程性行为不具可诉性,程序性预征收行为的可诉性需要从"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性的涉权性标准"和"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性的终局性标准"两个标准出发进行进一步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利益 预征收程序 过程性行政行为 程序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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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案件高“裁驳率”的司法困境及其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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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涧 钟方圆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第5期52-64,共13页
集体土地征收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高的裁定驳回起诉率,相当一部分案件未进入实质审理,这显然与行政诉讼的宗旨相悖。以浙江省2016—2020年被裁定驳回起诉的集体土地征收案件为样本,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行政协议第三人”原告资格... 集体土地征收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高的裁定驳回起诉率,相当一部分案件未进入实质审理,这显然与行政诉讼的宗旨相悖。以浙江省2016—2020年被裁定驳回起诉的集体土地征收案件为样本,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行政协议第三人”原告资格限缩、“过程性行为不可诉”机械适用、被告主体与诉讼请求不明确、起诉期限起算点争议较大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存在于立法和认知双重层面。为了纾解这一困境,在立法层面,细化征收主体职能分工、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认知层面,建构行政协议第三人原告资格的类型化判断模式、完善过程性行政行为可诉性判断的双重识别方式、加强对诉讼请求的释明和处理,以确保集体土地征收案件的争议得到实质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土地征收 裁驳 行政诉讼 起诉条件 过程性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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