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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言辞性法律修辞在法官判决书中的运用场域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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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文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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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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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青年工作论坛)》
2010年第5期97-101,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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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法官在判决书中对于法律的适用和法律事实的认定,需要运用言辞性的法律修辞进行法律论证和叙事:一方面,结合具体的案情语境,对抽象法律原则加以准确的解释,对模糊的法律概念加以释明,对僵化的法律规则加以弥补;另一方面,将社会事实涵摄于法律规范抽象出的事实之下,借助说服因素所带来的情感认同、经验认同、法律认同。这在法律规范相对僵化、不确定,法律原则具有概括性,事实具有言辞依赖性的场域下,对于增强法律论辩和判决语言的说服力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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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修辞
法律修辞
运用场域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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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rhetoric
forensic rhetoric
functioning field
judg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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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H152.3
[语言文字—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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