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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近代以前中西方法律的本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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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万颖 《齐鲁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107-110,共4页
近代以前的中华法与西方法是完全不同质的两种法律。西方法律的基本精神与核心内容是"契约",而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与主要内容,则是为了维持社会的尊卑等级秩序与稳定。二者之间的主要差异在于三个方面:中西方法律制定的出发... 近代以前的中华法与西方法是完全不同质的两种法律。西方法律的基本精神与核心内容是"契约",而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与主要内容,则是为了维持社会的尊卑等级秩序与稳定。二者之间的主要差异在于三个方面:中西方法律制定的出发点不同;中西方法律的制定者不同;中西方法律的各自约束对象有差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近代以前中华法 西方 本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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