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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民法典》第122条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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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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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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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48-61,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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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民法典视域下的返还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19BFX01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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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民法典》颁行后,源自《民法通则》第92条的《民法典》第122条不可再作请求权基础,宜视为定义性规定。尽管如此,本文仍从事实构成、法律效果和证明责任三个方面做一简要评释。应区分类型确定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事实构成。实践中最为重要的是给付型不当得利和侵害型不当得利。给付型不当得利的积极事实构成为一方获利、因给付、无法律上原因(给付目的落空或被法律否定)。侵害型不当得利的事实构成为一方得利、因他人(专属)权益被侵害(借他人之代价)、无法律上原因。在返还不当利益上,应以原初所获为客体,在原状返还不能或没有必要时,应折价补偿,其基准时点应为折价补偿请求权发生时。在双务合同的不当得利返还中,若返还义务人财产上决定受不当影响,则在现存利益范围内返还。否则,应全额偿还。在证明责任方面,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原告就无法律上原因承担证明责任,侵害型不当得利的原告就专属性权益受侵害承担证明责任,被告就获益有法律上原因承担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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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122条
无法律上原因
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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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Unjust Enrichment
Article 122 of Chinese Civil Code
Without a Legal Ground
.Restitution of Unjust Enrich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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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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