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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进入妨害环境侵权的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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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令泽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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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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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地方立法研究》
CSSCI
2023年第1期92-106,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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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与传统环境侵权不同,在进入妨害环境侵权问题中,污染区域合法存续在前,受害人进入污染区域在后,受害人应对损害结果负主要责任。然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大部分由排污者承担,这不仅在理论层面背离了多元利益衡平的归责理念,也在实践层面诱发了受害人故意制造损害以谋取利益的案例。在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下,进入妨害环境侵权的责任分配规则应当作出如下修正:避免进入污染区域的注意义务应当由受害人负担,对注意义务的违反会引发受害人过错;过失相抵原则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受害人据此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环境侵权责任;将进入妨害环境侵权中的受害人过错类型化,建立数据化、标准化的责任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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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进入妨害
环境侵权
受害人过错
过失相抵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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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ming to the nuisance
environmental infringement
victim’s fault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duty of c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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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68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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