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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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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东肉类科技》
CAS
1997年第2期7-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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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严格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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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允许他人使用
权利人
违反权利
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同约定
不正当手段
业务关系
管理机关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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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203
[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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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国家工商局规定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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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企业科技与发展》
1996年第4期2-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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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通知,规定严格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冬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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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国家工商局
规定禁止
允许他人使用
权利人
违反权利
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同约定
不正当手段
业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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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4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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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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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商贸》
1997年第6期11-1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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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工商行政机关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处以1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本刊讯为维持良好的经济秩序,保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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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局
权利人
允许他人使用
侵权行为
工商行政机关
经营信息
管理机关
经济利益
违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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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203
[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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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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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孔祥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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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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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两岸关系》
1998年第8期27-2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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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祖国大陆对商业秘密进行系统的实体保护,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开始的,尽管此前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从不同角度规定了程度不同的保护规定。国家L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11月23日发布了《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秘密的配套行政规章,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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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保密措施
权利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允许他人使用
价值性
新颖性
商业信息
违反权利
能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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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4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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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非经营者可作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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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国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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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1996年第Z1期37-3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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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非经营者可作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赵国彬《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许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时,遇到的突出问题之一就是能否将侵犯商业秘密的非经营者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比如企业职工违反企业的保密要求或违反与企业的约定,向他人披露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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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非经营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
权利人
企业职工
竞争优势
合法权益
立法目的
公平竞争
违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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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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