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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的数据合规管理义务及其刑事归责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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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健 袁玉杰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46-63,共18页
网络平台的数据合规管理义务具有数据犯罪预防和惩治的高效性、义务内容的特定性与数据合规计划成效的关联性,由此决定其具备刑法义务的适格性。针对网络平台违反重要数据合规管理义务的行为,现有刑法罪名难以合理规制。刑事立法应当在... 网络平台的数据合规管理义务具有数据犯罪预防和惩治的高效性、义务内容的特定性与数据合规计划成效的关联性,由此决定其具备刑法义务的适格性。针对网络平台违反重要数据合规管理义务的行为,现有刑法罪名难以合理规制。刑事立法应当在提倡以刑事合规计划为核心的修正的组织体责任论以及确定有效刑事合规计划的罪责归咎功能的基础上,通过比例原则系统审查:行为规制是否符合特定刑事政策要求与法益适格条件,不法行为是否违反数据责任伦理与行为主体是否具有监督保证人地位,行为规制能否有效回避法益损害并实现数据合规效益最优化。应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增设违反重要数据合规管理义务罪,以全面规制网络平台等数据处理者违反重要数据合规管理义务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并助益企业数据合规建设的稳定长远之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平台 数据管理义务 组织体责任论 数据计划有效性 比例原则 违反重要数据合规管理义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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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网络平台刑事风险的新应对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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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闫思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20年第4期120-127,共8页
大数据时代下的“双层社会”为犯罪提供了新的空间,工具型网络犯罪与网络空间犯罪并存。技术变革发掘出数据所蕴含的巨大经济价值,网络平台负有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然而当前刑事立法仍停留在保护信息系统安全上,并未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 大数据时代下的“双层社会”为犯罪提供了新的空间,工具型网络犯罪与网络空间犯罪并存。技术变革发掘出数据所蕴含的巨大经济价值,网络平台负有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然而当前刑事立法仍停留在保护信息系统安全上,并未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网络犯罪罪名突出网络平台的刑事责任,网络平台的犯罪风险进一步扩张。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这一专门化罪名在实践中并未发挥出应有的威慑作用。在网络共治语境下,刑事合规对于网络平台而言具有风险社会下预防犯罪、功能主义下积极应变及司法实践中区分责任方面的重要意义,是网络平台降低犯罪风险、积极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可行路径,网络平台应结合自身特点进行刑事合规建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安全 网络平台 刑事风险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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