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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违法多元性的理论依据与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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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秀梅
戴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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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北京师范大学G
中国廉政法治研究会
国际刑法学协会
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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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刑法论丛》
2022年第2期106-140,共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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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违法性判断的问题上,是坚持严格的违法一元论还是缓和的违法一元论,抑或违法多元论,在刑法理论上聚讼颇多。法秩序统一原理应当在目的层面作实质性理解,而不应仅停留在逻辑层面作形式性理解。在规范保护目的解释下的违法多元性理论并不违反法秩序统一原理。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对违法性进行合目的的实质、独立的判断,这意味着:在民法和行政法上具有违法性的行为,未必具有刑事违法性;而在民法和行政法上不具有违法性,在刑法上也可能具有违法性。对于同一行为事实同时触犯了刑法和其他部门法,若不同法规范保护目的是一致的,则在达成该目的的前提下,行为人只承担择一的责任;若不同规范保护目的不一致,则应兼顾不同保护目的,使行为人承担聚合责任。在前一种情况下,确定行为人是承担刑事责任还是其他责任,同样需要根据社会危害性标准对行为进行和目的的实质、独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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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秩序统一原理
违法多元性
违法一元性
规范保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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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rinciple of Unity of Law Order
Illegal Pluralism
Illegal Unification
Protection Purpose of N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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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1
[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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