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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认识论、方法论和实践论——以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刑事案件追缴违法所得模型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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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35-40,共6页
党的二十大报告专章部署“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明确提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加快建设‘数字中国’”。各级检察院坚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全国检察长会议和全国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会议... 党的二十大报告专章部署“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明确提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加快建设‘数字中国’”。各级检察院坚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全国检察长会议和全国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会议关于数字检察工作的相关要求,紧跟数字化发展趋势,通过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提升监督质效。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在新时代背景下,统筹研发出符合工作实际的追缴违法所得法律监督模型,真正实现为检察监督赋能,并以此为契机,继续把大数据思维贯穿司法办案全过程,充分发挥检察能动性,围绕大局履行刑事检察监督职责,为高效社会治理提供有力检察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 法律监督 数字检察 监督模型 追缴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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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毒品犯罪违法所得追缴机制的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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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静然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0期56-68,共13页
毒品犯罪是一种典型的贪利性犯罪,在刑事政策和刑事司法实践中一贯强调对毒品犯罪刑罚打击的严厉性,但对如何更加有效地剥夺毒品犯罪的经济利益,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并不充分。加大对毒品犯罪违法所得的追缴力度,是从源头上惩治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是一种典型的贪利性犯罪,在刑事政策和刑事司法实践中一贯强调对毒品犯罪刑罚打击的严厉性,但对如何更加有效地剥夺毒品犯罪的经济利益,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并不充分。加大对毒品犯罪违法所得的追缴力度,是从源头上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途径,但此项工作在证明问题和制度机制上存在一定障碍。毒品犯罪中,追缴违法所得存在困难的情形集中体现在违法所得与最终认定的犯罪事实不对应的案件中,有必要完善此类案件的证据规则,适当降低违法所得的证明标准,加重辩方关于财产来源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并在重点案件类型中设立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为后续有效追缴违法所得、执行财产刑创造良好法律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毒品犯罪 违法所得追缴机制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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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行贿并重视域下对行贿罪若干疑难问题之探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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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硕 《中州大学学报》 2023年第5期53-57,共5页
通过对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所得追缴和特殊从宽处罚条款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梳理,分析上述三个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主要争议,并提出将“行贿受贿并重惩处”的刑事理念贯彻到司法实践当中的观点,探讨如何准确理解... 通过对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所得追缴和特殊从宽处罚条款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梳理,分析上述三个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主要争议,并提出将“行贿受贿并重惩处”的刑事理念贯彻到司法实践当中的观点,探讨如何准确理解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内涵、解决违法所得的追缴以及特殊从宽处罚条款的合理适用,以实现行贿与受贿并重处罚之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贿罪 不正当利益 违法所得追缴 特殊从宽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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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接触性诈骗受害人财产权保护的审视与重塑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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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光林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第4期43-49,共7页
当前我国非接触性诈骗受害群体持续扩大,遭遇诈骗后保障其挽回损失的主要做法是报警后对涉诈账户紧急止付、嫌疑人抓获后追缴违法所得和责令退赔。通过实践调研和查阅裁判文书发现,目前止付工作缺乏程序保障、追缴时机滞后且动力不足、... 当前我国非接触性诈骗受害群体持续扩大,遭遇诈骗后保障其挽回损失的主要做法是报警后对涉诈账户紧急止付、嫌疑人抓获后追缴违法所得和责令退赔。通过实践调研和查阅裁判文书发现,目前止付工作缺乏程序保障、追缴时机滞后且动力不足、审判机关对于追缴和责令退赔的判决表述要素缺失,导致受害人财产权利未能有效实现。为此,应将紧急止付固化为办理此类案件的首置程序,公检法分工配合进行追缴,在判决书中明确追缴和责令退赔的细则并完善其执行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接触性诈骗受害人 财产权利 追缴违法所得 责令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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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把握新型挪用公款犯罪案件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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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会宇 徐挺 孔肇昕 《中国检察官》 2024年第6期16-19,共4页
在办理金融领域挪用公款犯罪案件时,需要着重把握“归个人使用”这一核心要件。对于个人违规使用单位公款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需要审查使用公款的目的、公款流向以及违法所得的归属等关键要素。如公款虽然形式上属于单位使用,但实质上... 在办理金融领域挪用公款犯罪案件时,需要着重把握“归个人使用”这一核心要件。对于个人违规使用单位公款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需要审查使用公款的目的、公款流向以及违法所得的归属等关键要素。如公款虽然形式上属于单位使用,但实质上却是出于个人使用的目的,该情形可以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此外,在集体研究过程中,相关负责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导致错误决策,并不影响对个人责任的判断及认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其他相关人员不构成犯罪或未被追究刑责,但如果他们直接从他人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中获利,并且在主观上意识到这种获利的违法性,这部分获利也应被视为违法所得依法进行没收和追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挪用公款罪 归个人使用 个人决定 追缴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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