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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监护委托下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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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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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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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24-34,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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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民法典》第1189条在法律适用上的难题是,监护受托人所负“相应的责任”是何种性质的民事责任,该责任与监护人责任之间是什么关系。根据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13条,监护人将全部或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履行,监护关系不受影响,监护受托人未获得监护人身份。由此所决定,被监护人在监护委托情形下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受托人仅对监护人负有未适当履行监护委托合同义务的损失赔偿责任,而对受害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建议对第1189条作如下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履行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根据《民法典》第929条请求受托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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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监护委托合同
监护人责任
监护受托人责任
违约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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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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